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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 被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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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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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朝阳区食药监局)接到举报,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公司”)经营的“秘境堂松茸FD全正片”的总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朝阳区食药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经燕莎公司确认无异议)以及燕莎公司购进的同批次产品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均为总砷不符合Q/XZY0001S-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中,朝阳区食药监局收到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松茸污染物限量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703号】,函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相关限量不适用于松茸及其制品。由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研究制定松茸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据国卫办食品函(2016)703号复函,故不认定其总砷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Q/XZY0001S,该标准理化指标中总砷含量指标为≤0.5mg/kg,而上述产品总砷含量的实测值为4.8mg/kg、5.1mg/kg、5.5mg/kg、6.8mg/kg,与标注的标准不符,故构成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在进货查验时,未对供货商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记录,已构成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经核实,燕莎公司经营的“秘境堂松茸FD全正片”已全部销售(含抽检买样),货值金额为64560元。

  燕莎公司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燕莎公司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燕莎公司能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依据《北京市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八条(三)项和(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四)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基础上从轻处罚。故给予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560元;3.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3228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本案中的松茸在我国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涉案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结果不得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故本案中的涉案产品不能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而涉案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其标注的企业标准,已构成了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据北京市食药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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