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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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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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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中国进出口食品贸易持续保持高速增长,食品供应链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逐步凸显,进出口食品安全客观形势对监管制度提出新的需求。

  3.党中央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2013 年习总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四个最严”要求,成为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

  4. 201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体制发生变化

  《办法》修订后,条文从六十四条增至七十九条。《办法》紧紧围绕进口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和出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通过“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两个章节予以明确。

  “食品进口”部分共二十九条,较原《办法》的十七条有大幅增加。该部分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近年来海关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各项措施和监管实际,明确了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就进口食品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启动、评估审查内容、方式、终止和延期、通报结果等作出具体规定;对进口商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提出要求;还对进口食品合格评定、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等重要监管制度予以明确。

  “食品出口”部分共十九条,明确了对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措施;对出口食品企业推荐对外注册和境外通报核查等予以明确;根据近年来中国出口食品贸易不断增长、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的实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控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出口食品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出口食品风险预警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制度要求。

  【释义】本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将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予以明确。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释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释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针对出口不同国家(地区)不同产品种(类)实施风险管理。通过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实现全过程监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释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通过对出口企业监督管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综合评定和签发证书等环节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整改,如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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