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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刻关注快来get这些食品安全知识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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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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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经营、滥用添加剂、虚假宣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商家违法营销食品现象屡禁不止。今天,涵检君整理了一些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见的食品安全问题,为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若所销售的是食用农产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则不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若商家未取得相关许可就销售其他种类的食品,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商家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同时,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若该商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还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商家在销售的食品中加入了超范围、超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理。

  另外,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达到毒害性,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该行为还可能构成罪,根据数额大小,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该低价食品属于质量合格产品,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商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该低价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商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商家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者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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