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2年8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2年85号)。
问题项目: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本地香芹进行抽检。2022年11月18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A2022-01-J776774)显示,被抽检本地香芹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本局于2022年11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对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二)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本地香芹共进购了11.5千克,总进价75元。售价7.98元/千克,已全部售出,其中6.59千克被抽检机构购得,货值金额91.77元,违法所得16.77元。
(四)当事人销售农药(毒死蜱,噻虫胺)残留超过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本地香芹,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继续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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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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