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健康咨询移动平台监管起来挺复杂
在互联网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健康咨询平台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还是信息分享的重要节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社会自治的功能。平台是健康信息收集、流通、使用的源头,今后还可能成为医疗诊断和药品销售的重要导流口,公权力对之的态度应该是从放到收,使卫生行政监管逐渐涵盖该领域,以防控平台野蛮生长所带来的种种法律风险。
完善平台民事责任的首要措施是确定监管主体。虽然该措施与平台承担民事责任并无直接联系,但作为多层防控的源头,它会影响后续民事纠纷的产生和民事责任的承担。目前我国对于健康咨询移动医疗领域并未明确监管主体,但2018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给出指向,其规定“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等强化互联网医疗监管的措施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然而这仅仅是一个概括性叙述,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分工,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是无法形成促进移动医疗深入发展长效机制的,故需要明晰各个部门的职责,提高监督机制的效率,避免监督主体职责的重合与矛盾。
特别是作为牵头机构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源头管控作用尤其重要,其应当负责规定健康咨询移动医疗平台的行业门槛和医生资质问题,对平台的审查和监督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并建立平台服务协议监管备案机制。其他责任部门对从源头管控平台的民事责任的作用是间接的。在确定监管主体之后,下一步的民事法律风险管控才更加有的放矢。
对平台服务协议进行备案审查,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咨询移动医疗平台进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服务协议中,影响平台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项条款上:一是提示风险条款。平台提供的是健康咨询服务而非网上诊断,提示风险条款应是服务协议的必备条款。而且,提示的内容应当更加具体,包括明确平台提供服务的性质,并对常见的违规行为进行类型化列举。提示风险应当贯穿于从服务协议到健康咨询的全过程。二是免责和解约条款。在形式上应对免责条款采取加粗、画横线等足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法提示平台的免责事由和情形;在内容上,应将其免责条款细化,规定其在何种情形、条件下平台可免责,而不能仅作概括性叙述。
监管部门应对登记备案的平台协议进行主动审查,对涉及霸王条款的平台责令其删除改正,改变使用户陷入被动接受的局面。对于平台可根据其主观判断用户是否具有不当行为而解除合约这一条款,可以采取郑重警示、降低用户等级或者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等软性方式来替代平台无条件解约,这样更符合医学伦理,有利于双方后续的协商沟通和帮助用户养成良好的网上咨询习惯,以形成互联网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二元共治结构。
如今,平台的服务协议往往是以链接的方式在注册时显示,用户若未同意,则不能进入平台进行任何操作,这样的设置导致多数人为图简便而直接忽略服务协议。故而用户的“同意服务协议”未体现其实质作用,服务协议也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仅仅反映了平台一方的意志。
因此,应更加重视缔约程序。如对协议的内容设置阅读时限或进行语音朗读,使用户有一个特定的时间对自身和平台的权利、义务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知,而且此环节应是强制性的、不得跳设的,可以以固定阅读时间或在没有播放完毕后禁止下一步安装操作等技术手段辅助实现。在用户注册后,还应将服务协议的内容以电子邮件发送至用户的注册邮箱,以便其以后查看和存档。平台的服务协议不仅是卫生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还是健康咨询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自治载体,是后续纠纷中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对之进行实体和程序监管,可以防止服务协议流于形式,使之成为网上健康咨询行为的有序指引,形成防范法律纠纷的有效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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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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