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全面梳理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日常信息更新维护。
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抓紧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福州市卫健委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委负责政务公开的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挂设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本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配置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
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已建立单位网站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要求,把单位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同时,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各类宣传渠道作用,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广度,使信息公开更贴近群众、方便群众。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榕卫办〔2020〕35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已于2020年底编制完成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各单位应结合《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并根据实际对已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漏补缺、优化升级。调整情况需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备。
各(县)区卫健局、高新区教卫局务必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市卫健委将定期对各(县)区、高新区,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各级卫健部门应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各类无官方网站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有官方网站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市卫健委办公室;无官方网站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9月15日前将基本信息,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服务范围、机构类型等报送至市卫健委办公室。请各单位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至市卫健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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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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