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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公安、食药、工商共议治理社交平台销售假劣食药cosplay大乱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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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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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6月20日讯 6月19日,红盾论坛与食品与营养科学传播联盟召开“网络社交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挑战”专题研讨会,公安、食药、工商三大系统的政策制定者、基层执法者以及电商平台代表,共议对新微信等新型电商平台的监管路径和“治理之道”。

  网络销售伪劣食药案件隐蔽性强 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交易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旨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净网行动”,在过去(2017年3月1日-5月31日)三个月的时间内,破获各类网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共计155起,捣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的犯罪窝点34假,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9名,查获宣称具有“减肥”、“止咳”、“降压”、“降糖”、“治疗心脏病”等功效的假劣食品、药品百余种17729盒(瓶),货值近百万元。

  北京警方在总结“净网行动”时这样描述,“网络销售伪劣食品、药品案件隐蔽性强,对外宣传时以正规产品做诱饵躲避网站审查,有消费者‘上钩’后转入‘私聊’推销假劣食品药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打击,会在网店网页上采取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对违法产品进行宣传,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上通讯工具与客户沟通,达成意向后再以购买其他产品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坦言。

  据腾讯官方公布,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

  今年春节前,湖南省食药监局发布消费提示,直陈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兜售假药、有毒食品和涉嫌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已升级为通过QQ、微信等“点对点”的推销、转账收款模式,再快递给消费者,隐蔽性、欺骗性强。

  “6·1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是2016年6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联合当地食药监局破获的案值过亿元,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虚假宣传、高价销售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劣减肥食品的典型案件。怀化市公安局副局长易汉忠回忆,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在黑作坊违法生产、灌装,名为“WOASO闪电瘦”的假劣保健食品,销售网络已广东、安徽、江苏、山东、陕西、吉林、黑龙江等10余省份,涉及面广,危害极大。

  专家建言:《电商法》应将“微商”纳入严格监管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做三件事: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但这里的“有利于”仅仅只是实现了监管的第一步——有法可依,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首先,因为微信是社交工具,“朋友圈”的私密性,对虚假宣传、假劣食品违法销售行为的调查、取证都带来高难度的挑战;其次,网络社交平台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跨地域扩散,实名登记也无法直接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互联网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交易量和市场份额巨大,但政府在监管上相对之后;对微商的监管,也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指出,微信作为交易促成和发生的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在朋友圈销售产品的个人和商家,李旼介绍,要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都必须经过食药监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许可证照才能够销售。他建议,对于个人或商家在朋友圈中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微信平台应制定相关规则,“如果平台能审核商家销售资质,微商的问题会少很多”。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对微商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对于公众健康风险最大的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下“微商”发展实际,将网络售药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以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假药的不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会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微商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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