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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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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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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财务资料已经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注: 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大成创新成长160910基金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暨基金转型)之日2007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的各项比例。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于1999年4月12日正式成立,是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深圳。目前公司由三家股东组成,分别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中国银河投资000806股吧)管理有限公司(25%)。主要业务是公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和管理,还具有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保险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QDII业务资格。

  经过十多年的稳健发展,公司形成了强大稳固的综合实力。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齐全、风格多样,构建了涵盖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完备产品线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5只ETF及1只ETF联接基金,4只QDII基金及68只式证券投资基金。

  2、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证券交易行为、信息披露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基金合同等,本基金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运用基金财产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行为以及进行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整体运作、合规。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为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公司制订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与报告制度》。公司旗下投资组合严格按照制度的,参与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内容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与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研究部负责提供投资研究支持,投资部门负责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部负责实施交易并实时,监察稽核部负责事前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核,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交易情况进行合分析,通过多部门的协作互控,了公平交易的可操作、可稽核和可持续。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工具,对旗下所有投资组合间连续4个季度的日内、3日内及5日内股票及债券交易同向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债券交易同向交易频率较低;股票同向交易溢价率较大主要来源于市场因素(如个股当日价格振幅较高)及组合经理交易时机选择,即投资组合成交时间不一致以及成交价格的日内较大变动导致个别些组合间的成交价格差异较大,但结合交易价差专项统计分析,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旗下所有投资组合未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主动投资组合间股票交易存在9 笔同日反向交易,原因为投资策略需要。主动型投资组合与指数型投资组合之间或指数型投资组合之间存在股票同日反向交易,但不存在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股当日成交量5%的情形;主动投资组合间债券交易存在 2笔同日反向交易,原因为投资策略需要。投资组合间相邻交易日反向交易的市场成交比例、成交均价等交易结果数据表明该类交易不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无异常。

  我们认为未来几年中国经济整体向上概率较低,结构性机会多出现在民间自发转型升级过程中。这一过程对依靠人口红利市场和成本优势的中国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的选择标准也加大了对企业可持续市场化能力、其体系转型升级能力等方面的考量权重。尽管受到投资者结构及流动性等因素影响导致A股阶段性出现估值非,但作用于其他成熟资本市场的定律并未失效,优秀企业的股价在相对长时间内仍表现出绝对收益与相对收益。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0.956元。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0.0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7.21%,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我们希望有能力前瞻性的识别出在经济转型中涌现出的领先消费服务型企业和具备持续竞争力的制造型企业,并在风险收益比适当时买入。统计表明,把过去7年看成一个整体,优秀标的构成的组合能够取得超越市场均值的回报水平。我们认为今年的宏观经济复苏会随着库存周期进入尾声而进入平台期。二级市场也以机构性机会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指导基金估值业务的领导小组为公司估值委员会,公司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估值政策和估值程序的制定、修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估值委员会由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风险管理部、基金运营部、监察稽核部、委托投资部指定人员组成。公司估值委员会的相关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估值委员会中包括两名投资组合经理。

  股票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风险管理部和委托投资部负责关注相关投资品种的动态,评判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是否处于不活跃的交易状态或者最近交易日后经济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从而确定估值日需要进行估值测算或者调整的投资品种;提出合理的数量分析模型对需要进行估值测算或者调整的投资品种进行公允价值定价与计量;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以其持续适用;基金运营部负责日常的基金资产的估值业务,执行基金估值政策,并负责与托管行沟通估值调整事项;监察稽核部负责审核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监督估值委员会工作流程中的风险控制,并负责估值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程序由基金运营部基金估值核算员执行,并与托管银行的估值结果核对一致。基金估值政策的议定和修改采用集体讨论机制,基金经理及投资经理作为估值小组,对本基金持仓证券的交易情况、信息披露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向估值委员会提供估值参考信息,参与估值政策讨论。对需采用特别估值程序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及时启动特别估值程序,由估值委员会讨论议定特别估值方案并与托管行沟通后由基金运营部具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进行收益分配。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收益分配事项。

  在托管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进行。

  本托管人认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审计报告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对国债、地方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于2015年9月8日前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9月8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注:1. 根据本基金管理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基金”)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有关决议,大成基金原股东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大成基金2%股权以拍卖竞买的方式转让给大成基金股东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权变更及修改《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手续已于2016年4月2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

  注:1. 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注:支付基金管理成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的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4.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基金可使用以基金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选择网上或者网下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其中基金作为一般法人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新股,根据基金与上市公司所签订申购协议的,在新股上市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能转让;基金作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上认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新股上市日之间不能转让。此外,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注:本期累计买入指买入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注:本期累计卖出金额指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8.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处罚的情形。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注: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退租交易单元:无;新增交易单元:爱建证券、东方证券中原证券、中金公司、广发证券000776股吧)、东吴证券601555股吧)、万和证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的有关,本公司制定了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3)研究实力较强,能提供包括研究报告、演服务、协助进行上市公司调研等研究服务;

  (4)具备各投资组合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满足各投资组合证券交易需要;

  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程序: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服务评价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交易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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