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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之辩:从技术问题迁移到法律高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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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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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面对互联网传播的边界,我们往往并不是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而是处于法律的最下限。

  (原标题:快播之辩:互联网传播,让理性为自由立法)

  本报记者 陶娅洁报道

  距中国互联网第一案——快播案的庭审已过去几日,然而,由其引发的社会舆论却久未停息。

  面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指控,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快播CEO王欣在庭审中多次强调,快播是技术性公司,“技术无罪”;公诉方则认为快播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是行为违法,与技术无关。

  此后,《人民日报》和新华社两大媒体纷纷发声,网友、专家也亮出观点。众声喧哗,但该案具体最后如何判断,当庭并未宣判。尽管一切仍未尘埃落定,快播案都必将成为我国网络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案件。

  自19世纪60年代末互联网发轫于美国,距今已过去40多个年头;自1994年4月20日通过一条64K的国际专线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距今也已20年有余。踩着web1.0,web2.0,web3.0甚至web4.0的步伐,互联网迅速成长。技术的变革拉近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距离,也带来了困惑与迷惘。在这张互联互通的网络上,自由到底意味着什么?

  自由与技术

  “我们不具备做内容的基因,做技术不可耻,坚持做技术的人很难得。”专注技术,而非内容,这是王欣对快播的定位。

  的确,技术没有善恶。但媒介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力却不容忽视。20世纪的原创媒介理论家麦克卢汉,开拓了从媒介技术观察人类社会的视角。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比如,媒介即信息。他认为,媒介本身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信息,即该时代传播工具的性质、其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可以说,媒介是社会发展和形态变化的决定因素。在口语时代,由于听力的物理限制,人们只能在近距离的部落中生活;文字则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远距离传输成为可能,部落解体,人与人之间疏远;电子媒介则重新拉近了世界的距离,信息的实时传输让整个世界又重新部落化了。

  麦克卢汉将媒介视为唯一的决定因素,在某些程度上过于极端了,但这也阐发人们:“技术”二字并非没有感情色彩。

  以快播采用的P2P模式为例,在互联网上并非鲜见。比如,红极一时的P2P金融,即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交易,就是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的沃土上发展起来的。借助P2P技术,理财、借贷都变得简单了,只需在互联网上点击几个键,输入些信息,就可以完成一笔看上去很美(预期年化收益率往往为10%甚至更高)的交易。然而,高收益总伴随高风险,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近日,“e租宝”非法吸储的事件就轰动了媒体,受损的投资者想拿回本金,都不知道该找谁,该去哪里找。

  本质看,P2P平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连通投融资双方的中介平台。然而实际操作中,技术却未给投资者保驾护航,P2P平台逾越法律红线的事例屡屡发生。

  自由与法律

  于是,技术问题便迁移、上升至法律高度。银监会曾明确表示了P2P理财不得触及的几条红线:不能提供担保;不能进行非法集资;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不得建立资金池等。

  可见,所谓自由,往往都是“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自由还需受到法律限制。回溯往昔,关于自由最经典的论述,莫过于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尔顿了。他在《论自由》一文中写道,“假定全体人类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人沉默并不能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历经数百年,言论自由终于成为一种权利为人类所拥有。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的涌现延伸了这种权利,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权利的“滥用”。

  新媒体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实时传输吸引人们眼球,徜徉博客、微博、微信中,我们往往会产生置身虚拟世界的错觉。网络世界看似虚拟,实则真实。互联网和现实一样,有社会关系网、有资源交换买卖,因此也必然受法律约束。

  从小处看,我们作为社会人,有社交需求,微信就成了社交场。从大处看,我们同时还有获知信息,阐发声音的需求,微博就成了舆论场。我们的生活似乎被无限延伸至“无界”,殊不知无界亦有界。任何传播逾越一定的边界,都会“质变”。

  据统计,微信已成为网络谣言的重要“战场”。据微信安全团队透露,微信每天收到用户发起的谣言举报有3万次,日均谣言拦截量达到210万次。只不过拦截一般限于朋友圈里分享的半公开帖子,不是用户之间互发的即时信息。这两天“我和微信的故事”被刷屏的同时也造成了恐慌。有网友造谣称,点击该链接会导致支付宝被盗。谣言以几何级数扩散,几小时内数百万用户提现或解绑银行卡,给互联网金融圈造成不小震荡。

  微博同样如此。微博自由是个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微博自由的边界仍是法律。曾经的“大V”,比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因网络造谣受到了法律惩处。微博具有链式传播效应,一条转发,一个评论都可能引起轩然大波。的确,法律没有禁止的言论,微博上可以表达。但正如某专栏作家所写,微博自由的最大化在逻辑上必然要求权力的最小化,权力的最小化就在于执行规则。法治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边界既是普通网民的边界,也是微博意见领袖的边界,法治之内无特权。

  针对微信传播,网信办于2014年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即“微信十条”,以十条约法促进微信持续、健康发展。

  纵观全世界范围,诸如网络表达不能危害国家安全、网络表达不能干扰社会秩序、网络表达不能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原则,也已被多个国家写进法律。比如美国的网络表达虽以自律为主,但淫秽与色情表达是被看做低价值言论而受到限制的。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卢梭如是说道。面对互联网传播的边界,我们往往并不是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而是处于法律的最下限。

  自由与责任

  大众传媒作为提供信息,知识与娱乐的载体,其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不言而喻。而以新兴技术主导,以自媒体、微博、微信崛起为标志的新媒体时代,则构成了对传统大众传媒权威的消解。BAT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无疑以搜索、电商、社交连接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切。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传媒公信力的构建非一朝一夕,毁于一旦却轻而易举。技术的发展理应带来观念的革新,在大众传媒发展史上,传媒制度的几经变迁就是例证。

  在封建社会,极权主义规范理论占上风。强调媒介必须一切以权力意志为转移,一切为统治者服务。到了17至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取而代之的是自由主义媒介规范论。该理论强调观点的自由市场,真理和谬误的传播同样要得到保证,同时也推行传媒的自律。然而,随着媒介垄断的矛盾激化,盈利动机促使媒介内容浅薄化,增强大众传媒社会感的呼声愈发强烈。在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在《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一文中,强调了大众传媒对公众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大众传媒应具有公共性需要对公众负责;大众传播的内容应保持真实客观公正;大众传媒应进行自我约束;受众的干预被视为正当。

  近日,针对网民指责病种类贴吧存在不法医疗广告横行等乱象,百度回应称,目前所有病种类贴吧已经全面停止商业合作,仅对权威公益组织开放。对此新华社发时评指出,贴吧乱象,不仅损害了吧友的权益,也给企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百度的应对之策可谓亡羊补牢,不过要真正重塑用户信任基础,须进一步完善机制,从源头彻底屏蔽“作恶的生意”。更早时候,阿里巴巴也曾卷入假货风波,此后,阿里祭出重拳,治理淘宝乱象毫不含糊。

  回到快播案,有专家指出,快播虽然是软件不是网站,但是它起到了网络传播媒介的作用。换句话说,也是大众传媒的一部分,既然是大众传媒,是否应该对播放的内容有监管义务呢?因此,不管案件结果如何,快播案都应该成为中国互联网技术、法治与道德发展反思的一个契机。

  最后套用《新京报》当年的一句广告语:责任感不仅能使我们出类拔萃,责任感同样会给我们自由。所谓美好社会的密码,无外乎人人能为自由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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