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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培训虚拟项目“网络虚拟项目”型集资案件研究(二):行为模式分析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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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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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网络虚拟项目”实施型集资活动的案件中,“网络虚拟项目”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创设的、并不具有真实价值的投资理财项目。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集资案件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根据《集资案件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非法集资者通常会虚构并不具有真实内容的房产、商品、服务、金融资产等项目,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这些虚构的项目通常以传统的实体资产或金融资产为对象。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的兴起,非法集资者虚构的内容开始由实体资产投资扩展到基于互联网的虚拟资产投资。由此,“网络虚拟项目”便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

  与传统的虚构实体资产的投资项目相比,网络虚拟项目具有更强的欺骗性。虚构实体资产投资项目尚且需要一定的实体资产作为支撑以掩盖其欺骗目的,而基于互联网的虚拟项目、虚拟资产则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信息的不对称或投资理财的规则设计来掩盖欺骗目的,并且可以做到不需要任何经济实体的支撑。

  近年来盛行于互联网的非法集资模式可谓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这些集资模式通常会承诺保本高回报并通过各种传播媒介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达到集资或非法吸存的目的。这一类非法集资的模式是典型的辐射式传播,因而并不具有的属性。而“虚拟资产投资”“爱心互助理财”等集资模式则与前述不同,这两种模式采用的是层级式的扩散模式,通过“拉人头”来实现集资的目的,因而兼具了犯罪与集资犯罪的双重属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于“虚拟资产投资”“爱心互助理财”等型集资犯罪的模式还有很多,笔者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加以说明。

  所谓的“虚拟资产投资”项目,是指集资者虚构一种虚拟资产(通常是虚拟货币),以该虚拟资产具有投资价值并可以保本增值为名,吸引投资者进行虚拟资产的投资,进而非法占有投资人所投入款项的模式。

  所谓的“爱心互助理财”项目,是指集资者虚构“爱心互助平台”,以“提供帮助”或“接受帮助”为名,虚构互助项目,通过高额资金使用回报吸引投资者“提供帮助”,进而达到非法占有投资款项的目的。

  以“网络虚拟项目”进行集资的模式与其他非法集资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会建立具有一定层级的组织,以模式发展会员或投资人。这一模式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3、通过设置“推荐奖”“直推奖”“领导奖”等奖项,鼓励并引诱会员或投资人发展下线、“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保本及高收益可谓是所有非法集资案件的共性特征,以网络虚拟项目为名义的型集资也具有承诺高回报、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的行为。

  与传统的非法集资模式直接向投资者明确承诺保本及高额回报不同,“虚拟资产投资”或“爱心互助理财”的保本高回报往往不是直接作出的承诺。以“虚拟资产投资”模式为例,集资者通常会开设一个虚拟盘,资金转换为虚拟资产后进入虚拟盘,并在虚拟盘中通过“裂变”的方式实现虚拟资产的倍数增长。集资者往往会向投资者介绍虚拟资产增值的原理,“隐晦”地向投资者作出高回报的暗示。

  就宣传方式而言,模式本身已经是一种面向不特定对象“口口相传”的模式。除了“口口相传”外,集资者也会通过讲课、培训、举办宣讲会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

  集资者虚构投资项目、采用模式发展投资人的最终目的还是归于对投资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集资案件的归宿。

  除了非法占有目的外,集资人往往还会伴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集资款购买大量房产、珠宝首饰、高档奢侈品等用于个人奢侈享乐,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综上所述,以“网络虚拟项目”实施的型集资犯罪包括前述四大行为模式,了解此类犯罪的行为模式有助于甄别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上内容系笔者根据亲办案例总结、整理的以“网络虚拟项目”实施型集资犯罪案件系列研究的第二期,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保护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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