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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罚款达3万 网络新闻惩治“歪嘴和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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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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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有免费的午餐吗?在新闻行业,曾经有这样的好事。但以后,或许不会再有。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各路媒体强烈关注。《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其实,关于网络媒体转载的争议由来已久。早在2005年,国内20余家报纸联合发布《南京宣言》,致力“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但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这一诉求并未得到真正实现。

  一些传统媒体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很多费了不少力气采写的稿子,因为被网络媒体转载而产生了更大的影响。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倒不是最要紧的,问题在于,部分网络媒体对标题和内容的曲解,给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带来了麻烦。

  山东省社科院文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汪霏霏一直关注网络转载现象。在她看来,媒体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传统与现代的深度融合,而网络转载只是最初级的阶段。“这是一个新的媒体秩序与规范形成的阶段,双方需要找到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而在此期间,对抗与冲突必然存在。”

  《通知》出台13天后,国家网信办首次公布可供网络转载的新闻单位名单,涉及中央、省市各类媒体380家。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网站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应当从可供网站转载的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中选择,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违规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连两记“重拳”,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尚需时日观察。但目前可以预见的是,传统媒体应有的权利将得到保护,而网络媒体或将不得不思考建设新的内容供应链。

  “法律和行政手段的介入,有利于新旧媒体关系的重塑。”汪霏霏认为,两项政策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传统媒体,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偏颇,而是依法治国在新闻行业上的具体体现。“现实中的法律和规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而言,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尤为重要。”

  有专家认为,未来内容生产者的劳动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还新闻这种特殊的信息产品本来面目。“网络转载不是洪水猛兽,社会公众需要传统媒体,也需要网络媒体,关键是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记者 卞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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