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涉嫌违规,在证监会大检查中如何归位?
摘要: 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都是平台们寻找的更新鲜的说法而已,这些平台本质上是怎样的业务模式,就应该受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因为在互联网上发展业务,就不受法律限制。
8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 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证监会称此次检查的目的有三点:
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
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
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可以看出,检查只是第一步,先让各地方政府摸底,一旦发现有关违法犯罪情况,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了解总体情况后,证监会再出下一步监管对策。
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是违法的吗?
7月18 日,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这次通知表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目前市面上很多股权众筹平台业务形态并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往往还混淆公募和私募,在两者政策之间钻空子。
首先我们来看证监强调的“互联网形式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是什么?在这里,先要厘清公募、私募股权众筹的概念。
公募的股权融资募集对象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是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证监会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所以相对应的,这次证监会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
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
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现在,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有这几个特征:首先,互联网开放的特性,导致股权融资的募集必须公开发行,融资者对融资信息进行公开宣传;其次,投资者是通过网络来募集的,属于非特定对象。
很多股权众筹平台都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通过广告等形式宣传等违法行为,对参与者人数也没有限制,投资者的标准往往没有《达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股权众筹平台的很多行为,已经远远超过私募股权的权限了。“互联网形式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既不属于合法公募范畴,也不属于合法私募范畴。
针对这次检查,某股权众筹平台在其公众号发文如下:
截图:某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告
可以看出,这家平台认为央行针对公募股权众筹,并且觉得自己从事的是私募股权众筹,所以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和自己没关系,甚至认为目前不存在单独申请私募牌照。
截图:平台声称互联网私募股权众筹不需要牌照
事实上,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人门槛、融资者的准入范围等做出初步界定: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这些股权众筹平台声称,针对这次证监会检查需要做出这些调整:
所有项目融资信息将只对审核通过的跟投人展现,不再公开宣传,
未经平台审核通过的用户无法参与认购,
保证融资完成后累积项目股东不超过200个,
平台为用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不涉足投资基金
……
未来股权众筹平台必将对用户有更高标准的审核,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人门槛、融资者的准入范围都提高了,才会结束股权众筹的违法乱象。
即将推出牌照制吗?
在证监会的这份通知里,“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句话意味深长。
我们再来梳理一下去年以来与股权众筹相关的政策:
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融资的性质、投资人门槛、融资者的准入范围等做出初步界定。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
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7月24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时,明确将《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与“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区分开来。
而证券业协会在7月29日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则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确立了备案制要求。这也许意味着公募股权众筹的牌照制管理与私募股权众筹的备案制管理就此确定。
昨日的通知也是证监会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首次发声,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发展也将就此摆脱监管真空。
此前传闻公募股权众筹已经有三家试点:京东、阿里、平安。但此消息一直未获官方证实。《指导意见》要求公开、小额,未来还会发放牌照管理,要备案,要监管。实际情况中,公募比私募更难监管,涉足的人更多,监管条例也会更严格。
牌照制监管是必然趋势。
互联网能特殊化吗?
其实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都是平台们寻找的更新鲜的说法而已,这些平台本质上是怎样的业务模式,就应该受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因为在互联网上做业务就不受法律限制。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陈府申律师表示:把私募和公募搬到互联网上做,大家以为这些可以不受监管,所以把很多概念混淆了,对于公开发行,目前的证券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甚至有罪刑叫作“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所以股权众筹的很多玩法,在现行法律里都可以找到对应的条款。
“最近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对于私募机构所了许多要求,比如是否达到管理资质,是否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有没有受限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等等,私募机构必须在满足资质、备案等情况下募集资金。”陈府申认为:私募和公募都要受限于法律规定,不可以因为是互联网途径就搞特殊。
《指导意见》表示公开可以做股权众筹,所以一些平台大张旗鼓自称是公募,有意避开私募,但公募也可能有违法的情况,游走在公募和私募之间,妄图以此利益最大化,在法律的监管下,这些挣扎都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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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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