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新垄断趋势,自由将死?
摘要:由自由竞争带来的相对垄断是否需要或是在多大程度上需要监管和管制?在这种垄断地位形成而给客户带来的潜在服务威胁(尤其是提供的服务是免费服务的情况之下)该有谁能够管理控制?
Facebook的创业传记式电影《The Network》(中文译名为《社交网络》)的观众应该对Facebook最初成长阶段的成功秘诀有深刻的印象:哈佛几个学术精英找到因为创建学校内能够供同学们对全校女生进行PK评分网站而声名大噪的Mark Zuckerberg(后成为Facebook创始人和 CEO),希望他能帮助他们一起创建在线社交网络“ConnectU”,这个网络针对的是高门槛的封闭的“常青藤精英圈”。Mark Zuckerberg拓展了这一思想,把这个社交网络软件打造成为针对大众的产品而使得规模迅速拓展。“封闭”与“开放”的这一回合交战中,开放大获全胜。
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速度使其市场力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5年8月底, Mark Zuckerberg称,Facebook单日用户数已经突破10亿。目前,Facebook的月活跃用户数已接近15亿。而且大部分Facebook用户位于美国和加拿大之外。从2014年的数据看,WhatsApp的每月活跃用户数为5亿人,Instagram的每月活跃用户数为2亿人,Messenger的每月活跃用户数为2亿人,这些都是Facebook的重要业务,所有业务的用户数加在一起就是22亿人。这样的用户规模已经让Facebook具备了强大的市场力量。
从网络基础架构的角度看,互联网企业也有系列计划性的动作。2013年,Facebook牵头成立了意在推动全球网络互联发展的组织Internet.org。除Facebook之外,参与Internet.org的还有爱立信、联发科、诺基亚、Opera、高通和三星等科技企业。
这些创建者们表示将与非政府机构、移动运营商和科技企业紧密合作,加强技术研发力度,降低普通用户的上网成本,同时让数据传输变得更加高效。2015年7月,Facebook宣布Internet.org将进一步扩大规模。
在应用层面互联网企业扩大规模,发展业务是容易理解的,但在基础网络架构方面的举动就需要探讨了。从互联网企业对有线宽带网络的建设情况观察,一般认为互联网企业建设高速网络会有两种动机:
一种是希望通过自有高速网络的建设实现对运营商提供服务的替代。也就是说在确保用户获得足够的带宽的自有网络上向移动设备提供越来越多的音乐、视频和其他媒体内容。在此基础之上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基础承载网络上。
另一种可能的动机是通过自建网络,在主营业务之外创造新的利润来源,通过高速网络业务的实现,帮助互联网更好了解用户,稳定和促进广告业务。也就是说,网络的建设的目的还是意在主业,促使现有互联网服务商提高速度和加快创新。这两种动机都单纯出自于商业逻辑的考量。
但在Internet.org的提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不太一样的东西,一些“情怀”。Mark Zuckerberg在组织建立时谈到,“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到知识经济中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Internet.org将会通过与全球科技企业的合作来克服这些问题,其中就包括让更多的人联入到互联网之中”。
Google在其发展史中同样体现出许多“情怀”:Google一直都声称想要把整个世界的信息都组织起来;在业务开展的很多年,Google顶住了广告商的压力,决不允许自己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在纯文本形式以外掺杂任何东西;任何人都可以登录其主页并使用其丰富的产品而不需要登录提供任何个人信息——性别、种族、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等一切……
某种意义上来说,Google对信息分享所做的努力比Facebook更甚。毕竟Facebook作为社交网站,其最初的信息管理模式是只允许会员进入,只有成员的朋友网站允许使用其信息。Internet.org和Google的这些行动让人迷惑,莫非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已经成为了公益事业?那些提供基础网络服务的企业,是在失去利润来源的同时也失去了道义,变成了没有情怀的企业?
Google和Facebook在这些“情怀”的驱动下在这一个领域内的举措和行动也是让人目接不暇的。
Google 自2012年7月以来在堪萨斯城推出超高速宽带服务Google Fiber。Google Fiber 目前提供了的吉比特网络接入服务,比美国民众一般使用的速度快约 100倍,资费却比运营商同级别服务价格低廉很多。Facebook则和Google的Project Loon(Google X实验室的计划之一,通过多个热气球为指定地区的人提供快速及稳定的Wi-Fi网络。)一样,用热气球、无人机为没有网络的国家和互联网提供无线网络。而在采取这些行动的同时,Google和Facebook纷纷表示了对运营商主角地位的认同。
在2015年的MWC上,Google产品高级副总裁桑达尔·皮查伊说,“我们并不想成为一家大型网络运营商,我们正在与运营商合作。 ”扎克伯格则称“真正的英雄是电信运营商。”然而,这样的一些说法,也只是互联网企业应景说说而已。实际上,他们在做的这些事情,和运营商关系还真的不大。
要解读这一几乎已经超越行业边界而成为社会现象的事实并不容易,“开放”和“网络建设”之间的矛盾似乎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如影随形。在保证网络服务质量的出发点指导下,传统网络运营商采取了强有力的中央集中式的管理方式。而Web技术的出现让开放和分享带来了分布式的架构和内容应用的快速发展。
这里有两种针对信息的不同的意识形态:一种认为信息的获取应该没有围墙、没有屏障、没有壁垒,没有其他的任何限制,保证信息交换的自由通畅;另一种则认为信息是稀缺的、有商品价值的,想要得到有价值的信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从Internet.org我们看到了Facebook在打破信息垄断壁垒的意愿,可是不能忘记的是2003年在Facebook推出Beacon广告系统服务时扎克伯格针对媒体广告时的表态“百年一遇的媒体革命正在发生”“广告之外别无选择”。那时的Facebook更像是一个在自己的封闭花园(Facebook的注册用户)里发掘客户价值的社交网络垄断者。如同前文我们所提及的那样,为什么现在,互联网企业越来越变得像公益型组织了?
运营商同样希望能够获取来这样的市场地位或是创造出这样的市场。具体表现就有2015年5月美国最大的移动运营商Verizon收购了AOL的案例。经历过数次并购的AOL现在的业务比较混杂,其身份也经由最早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后来的媒体巨头,发展成现在的包括在线广告、新闻网站和拨号上网等混杂业务。相对应的资源包括一定数量的知名内容网站以及媒体主编资源、移动视频和在线广告技术等。
Verizon收购了AOL后,期望能够在数字媒体内容等业务领域有所作为,弥补自身在承载业务方面受到互联网企业步步紧逼之下所丢失的市场势力。这样的行动,再怎么努力,似乎也都是在不停的印证基础网络运营企业对客户想尽一切办法进行“盘剥”的态度——完全没有“情怀”。
问题或许部分存在于我们对“垄断地位”模糊的态度。我们习惯于认为:基础网络运营企业因为业务开展门槛的缘故获得了不应有的垄断地位,因此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利润即使不是超出“自由竞争”环境之下的,至少也是不道德的。而对于互联网企业,由于所有的市场地位都是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获得的,所以即使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相对的垄断地位(由各种创新带来)及由此带来的超额利润,在道德层面和经济层面都是可以接受。尤其是在Project Loon、 ProjectFi、Internet.org系列项目的推出,更是让互联网企业褒扬满天下。
由此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由自由竞争带来的相对垄断是否需要或是在多大程度上需要监管和管制?在这种垄断地位形成而给客户带来的潜在服务威胁(尤其是提供的服务是免费服务的情况之下)该有谁能够管理控制?
从乐观的角度来看,当Google或是Facebook培育的基于高速城市宽带网络的系列个人应用及企业行业应用实现成熟和规模化之时,整个城市就会具备了“智慧城市”的实现条件。大量的社会运转成本都会因为这一平台的出现而得到节省,社会服务水平也将得到极大提高。这一愿景形成现实之时,Google或是Facebook确实会能够获取到一定比例的宽带接入用户份额。
但到那时,这一项目所培育出来的应用、附带产生的流量、衍生出来的项目早给包括基础运营企业在内的整个信息行业带来无数的商业机会。而作为互联网企业来说,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说:“这个创新市场是由我们创造出来的,与运营商关联甚小”。互联网垄断型企业新创了一个新的球场,在这个球场上翻天覆地。
悲观的角度看,当互联网企业通过应用、内容和接入形成了另外一种形式的垄断的时候,看似分布式的信息架构变得无比集中。“网络中立”的原则早已被弱肉强食的法则所取代。或许行业内会出现“最具传奇色彩的由于开放而导致的垄断”。
2005年,一直有着远大志向的Google给出了一个“管理全球信息”的预测时间——埃里克.施密特给出的是300年。300年后,全球的信息管理是否如其所愿?而如果说互联网能够有这样一个或者几个强有力的力量将信息整合管理起来,是否“网络中立”的原则就可以不用这么教条的坚守呢?如果这样的观点成立的话,那不就是成为信息的垄断或是寡头垄断了吗?互联网巨头的举动和这些令人感动的“情怀”,难道不正是朝着这个目标在发展?
Facebook在开发者规定中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社交网络的说明体现了其“封闭性”,或者说为了保证其自身的商业利益对竞争对手社交网络的限制——这对用户而言并非好消息:
互惠性及核心功能的复制:(a)互惠性:通过社交图谱API和其他相关API,Facebook平台帮助开发者开发个性化的社交体验。如果你使用任何Facebook API去开发个性化或社交体验,那么必须帮助用户方便地与Facebook上的他人分享体验。(b)核心功能的复制:如果未经我们的许可,你不得使用Facebook平台去推广,或导出用户数据至复制Facebook核心产品或服务的产品或服务。
2015年8月黑客大会在拉斯维加斯召开,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中心民权项目主任Jennifer Granick作了如下表述“如果不进行技术变革,20年后互联网自由将死”。他认为“今天的互联网越来越不开放,越来越中心化。有些人认为诸如Facebook等超级网站就是互联网……未来的互联网可能不提供自由,而是会强化现有的权力结构……20年以后,你不一定知道那些影响到自己权力的决定”。他举了一个发人深省的例子“害怕鲨鱼的人会比害怕牛的人多,但是很少有人知道死于牛的人数是死于鲨鱼人数的5倍”。这种对目前互联网巨头以开放之名实施“反分布式”的操作提出了警告。
最早提出网络中立性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Who Control the Internet”的作者Tim Wu认为:基本的交通和通讯网络应该属于公众利益范围内,而不得对个体有所差别,因为有太多的东西依靠与此,它催化整个产业。只要你还是认为互联网更像是一个高速公路而不是快餐店,它就应该在它所负载的东西上保持中立。
互联网自由的支持者们则认为,如果没有严格的网络中立性规定,那么收费服务将会迅速蔓延,破坏互联网赖以发展的基础。具备盈利能力的快速通道将吸引大量投资,而普通公司只能使用慢速通道。运营商甚至可能采取限制或是屏蔽竞争对手服务不合理的竞争手段。
“网络中立”的反对者看起来更像是一些缺乏“情怀”的现实主义者。他们认为“网络中立”将阻碍一些未来技术的发展。理由是作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资源(包括带宽、内容、应用等)如果轻而易举就能够获得而且不分价值高低的话,大量资源的投入就会失去动力。互联网企业针对网络中立的态度,也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停的摇摆中。或许,这才是让行业发展多姿多彩、变幻无穷的魅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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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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