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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互联网原罪:“为什么不转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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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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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评论记者 张天潘 实习生 郝强

  这一段时间,互联网界发生诸多争议性事件,其中最具关注度的是百度贴吧的血友病吧被卖,并引入了商业合作的民营医院的“血友病专家”为新吧主。此外还有携程网卖假票、唯品会卖假茅台等事件。互联网企业原本被认为是发展过程中没有原罪的新型企业,但这些案件的爆发,让“互联网原罪”这个议题被认真反思。这个原罪涉及包括互联网企业真空地带运行的营利模式,用户信息安全侵犯以及利用技术构建起鸿沟和壁障等等,就这些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应如何破解,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当版权遇上互联网

  南方都市报记者(以下简称“南都”):先从百度贴吧事件谈起,目前大家讨论更多是从百度的商业模式、道德伦理等方面,那从法律角度上看的话,百度贴吧的版权归谁所有?百度有权这样处理吗?

  朱巍:百度有一个网民协议,显示贴吧的所有权归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百度,其他互联网公司都这样。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所有权归用户的话,会引发很多法律问题。例如,虚拟账号和虚拟财产所有权算不算财产?能不能抵押?QQ号码等人身性较强的虚拟财产如果可以买卖,那其中人身性依附性就没有了。再比如,若账号所有权归用户所有,那么,一旦这些网站破产,账号所有权如何分配?同时,互联网账号所有权归用户的话,也会弱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效果,也不利于网络法律治理。这可能跟现在的许多法律精神相违背。

  但其实网民协议规定平台上产生的版权均归网站所有是有问题的。版权中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在财产权上尊重网民协议,但在人身权上,包括文章标题、作者姓名、作品的完整性上不能侵害作者权利,人身权也不能买卖。

  中国的版权法原来是走欧洲的路,人身权,包括互联网转载必须经过授权。后来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唱了一个反调,互联网转载,只要发表就可以用了,这依据的是美国的财产权思想。后来版权法两次修改,重申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的不同。传统媒体复制发表是有成本的,但互联网没有成本,所以互联网转载之前,必须经过同意授权,最高法只好把以前的司法解释废止了。

  南都:像支付宝账号、Q Q号可能会联络很多亲友,或者公号也会产生商业价值,这些账号、公号是否可以继承给下一代?

  朱巍:支付过程中包含有信用的问题,信用是不能继承的。同时,很多虚拟账号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质,也不宜继承。美国已经有几个相关判例,最著名的是一个士兵在伊拉克战死了,22岁。他父亲要继承他的虚拟财产,包括一个雅虎邮箱。但雅虎不给,因为涉及到隐私利益、人格利益问题。后来法院判决雅虎败诉,即便这样雅虎还是不给,最后仅仅将邮箱中涉及到的照片等资料,存在一张光盘中给了继承者。这实际上是一个底线问题,是尊不尊重人的自由的问题。所以真的要求把所有权交给用户,对保护用户也是不利的。

  在国外有过这样的公司,专门处理人死后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人死后的虚拟财产可以交给第三方公司处理,第三方公司甚至在你30天没上线的时候会问一下你是否还活着。类似的公司如果真的要求把所有权交给用户,对保护用户也是不利的。国内的没有做起来,中国的传统对这个很敏感。

  南都:那像UGC(用户原创内容)平台呢?比如微博、知乎上基本都是用户生产的东西,跟百度不一样。知乎后台可能就几个技术人员,全部都是用户自己在互动。

  朱巍:这有点像互动百科,有这种因素在里面,对版权来说是个难题。现在官方的态度是,虚拟世界虽然是虚拟的,但运营虚拟空间的主体却是现实的,不承认虚拟人格的独立性,也不承认虚拟财产的独立性。但我们说,互联网上的财产权可以允许继承,而人身权益不能继承。

  版权背后的信息安全

  南都:讨论百度贴吧事件的时候,很多人说其实这不是百度一家的问题,除了百度,信息泄露是互联网平台的通病。公民在平台上的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保障?一旦发生泄露,个人应该如何追究平台的责任?

  朱巍:中国最近在相关领域立法很多,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以及公约有一百多部。有人说中国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法,我觉得不是,中国有的是个人信息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现在最核心的法律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和保护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核心九个字:“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是对个人数据使用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这九个字也放进去了,网信办出台相关规定的时候,也用了这九个字,但这九个字怎么理解,相关部门没有解释。我的观点,这就是战略性模糊。

  欧洲因为个人信息保护太强,所以没有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美国的个人数据和信息保护以人格自由为基础;中国的那个基础不完善。最后,前20大互联网公司,中美各占一半。所以我说,有的时候需要一种战略性模糊,这就是老子的观点“知其白而守其黑,知其雄而守其雌”,这是一种大智慧。

  中国的隐私权正式写入民事法律中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写在了第二条中,但没有说什么是隐私权。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解释的第12条写了很多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隐私保护问题,医疗状况、身体状况、联系方式这些都写进去了,也说明了使用范围。

  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问题就来了,第一个问题是忽视了安宁权。安宁权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就是免被打扰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宁权的问题,全世界一共有两条路径,第一条是事先授权方可使用,第二条是事先不用授权,但是第一次拒绝后,即不得再发。两种模式,要不选A要不选B,中国选了A +B。那个条文写得很有意思:未经允许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用户拒绝以后,不得再次发送。这是什么意思?我不理解。但后来仔细一想不矛盾。没有允许不能发,但是有时候我允许了,我接收完之后很烦,再说拒绝,也不许发了,实际是这个意思吧。

  另外一个问题,现在,大数据的使用过程之中搞混了几个概念:个人信息、隐私、数据和大数据。大数据是去除隐私化的数据,行话叫脱敏,而个人信息不能脱敏,个人信息永远不可以交易,这是一个底线。大数据是很多的数据,单独或间接地拿出来不具有个人信息上的可识别性。

  南都:学界讨论的被遗忘权与此有没有关联?

  朱巍:被遗忘权的提出有复杂的背景,最重要的是欧洲没有大的互联网公司,他们特别反感谷歌。我说的被遗忘权,是针对消费者维权保护方面的,用户有“被遗忘的权利”。比如一个A PP,用完之后我可以卸载它。用的时候它可以收集我的信息,卸载之后就不能再收集了,要把我忘掉。再比如网络服务,现在整个互联网的经营模式是免费加增值服务,之所以免费是因为我可以允许你收集我的网络行为信息,同时允许给我发送一些推销广告,这样弥补你的损失。但是如果有一天我不用了,你就要删除我所有的个人信息。中国这点做得不好,一次注册永不忘记。

  互联网原罪的转化

  南都:很多人在讨论互联网原罪。以前认为互联网是最没有原罪的一个产业,现在会发现基本上所有的大型互联网平台都有问题,除了百度,最近典型的如携程卖假票、唯品会卖假茅台,当然还有淘宝的假货。这是互联网的原罪还是发展的必然?

  朱巍:互联网是有原罪的,就在两年前,大家都在批判、质疑“今日头条”的版权问题,而如今,“今日头条”成功融资和转型后,现在拥有3 。5亿用户,对各个互联网信息的抓取已经通过合作或合同变为合法了。所以它摆脱了原罪,破茧而出了。

  很多互联网巨头,特别是视频行业,当年很多靠P 2P的灰色地带维持,不过,时过境迁,随着法治环境的健全,现在已基本完成转型。但是也有拒绝转型的,好多企业在当时法治不健全的时候都是这么做的,但大家都转型了,你为什么不转型?法治环境不同了,社会发展了。

  远古时候,血腥复仇是可以的,但现在可以吗?不能用那个时候的事情看现在。互联网的原罪,一方面起源于原始积累的血腥或者法治相对不健全,同时另一方面这种原罪很可能是带引号的“原罪”,它对现行的法治环境和既有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和倒逼,比如现在的滴滴快滴公司,它的“原罪”实际是对不合时宜法律的倒逼,是互联网+发展的促进。所以,有学者讲过一句话,大部分的创新都起源于“违法”,这句话不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

  原罪要一分为三来看,第一,到现在还保持原罪是有问题的,已经不适合中国的法治社会了;第二,有原罪,但随着法治的健全而转型了,这是值得肯定的;第三,所谓现行存在的原罪是在互联网+、工业4.0革命中的排头兵,这也值得肯定。

  自媒体商业化与广告法

  南都:百度贴吧问题背后,也涉及到线上互联网平台的一些模糊性极大的商业寻租,目前中国的广告法无法限定。现实中的广告法如何延伸到这个层面?

  朱巍:这个问题新广告法已经有了相关规定,特殊领域的广告是有明显限制的,但也有一些问题,比如自媒体广告。半年前工商总局出了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有过争论说自媒体是不是适用。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广告法只针对有工商登记的企业;还有,自媒体有时不仅发广告,还表达自己的观点,也没办法鉴定什么是广告。如果自媒体适用广告法的话,将涉及表达自由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现在的虚假广告绝大部分又源于自媒体,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代替承担责任不现实。比如贴吧,我觉得以后吧主要有自律,也要承担起责任。不仅承担口头责任,还要有一个纸面上的责任。如果吧主不是百度任命的,出了问题百度责任不大,但百度通过合伙人做吧主的话,责任就变大了。

  同时也要结合网络实名制来看,2015年网信办出了一个账号十条,其中就有要求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服务不能提供有毒有害服务,提供厂家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责任。甚至可以考虑做一个保险基金来保障权益,万一出现问题能先行赔付。

  南都:很多公号、大号都有广告。虽然现在没有出现严重问题,但仅仅依靠自律毕竟不现实。微信公号的产权属于腾讯,但和贴吧不同,公号上的每篇文章都是作者自主的行为。

  朱巍:是的,公号是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我们鼓励原创公号,未来公号的发展一定是以原创为基础。公号的问题很多,除了版权,还有广告、虚假信息,还有时政类信息有没有资质可以传播的问题。

  霸王条款与共享经济精神

  南都:像携程、去哪儿这些网站,面对霸王条款擅自改变规则的做法应如何维权?

  朱巍:几年前我们去台湾的消基会、消保委考察,发现他们每年最多的一个工作是做格式条款,涉及到消费领域的格式合同,必须全由官方认定,由官方来修订。它有三部分分别是: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和通用规则,这三者是不许霸王条款随意改动的。大陆消协的工作跟台湾差得很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要只是制定那么多法律,而是要用合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按照消保法相关的规定和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霸王条款,包括店堂告示都是无效的。店堂告示在现实生活中放在店堂,说概不负责什么的,放在互联网上就是网民协议。

  南都:现在BA T几乎成为巨无霸互联网公司了,很多新的应用和企业、APP背后都有BAT的身影,这是否也涉及到一种新型的垄断?

  朱巍:反垄断法规定的是不能滥用垄断地位进行垄断行为,而没有说不能有垄断地位。反垄断法不能对主体的市场份额进行规制,企业的市场份额越大才越有能力配置资源。规制会制约企业发展,特别是在中国互联网企业只有第一,没有第二、第三的情况下。

  垄断行为的界定也要特别注意,比如手机不让卸载软件算不算搭售?算不算是垄断?在此问题上,手机厂商有他们的核心商业利益在里面,涉及整个生态的存亡。所以我认为,现在更多的法律应该战略性模糊,让商业习惯和市场规律去运作,既要保障商业利益,又要照顾用户体验和产业发展。总的趋势看,未来包括手机客户端在内的平台一定是开放共享的。

  南都:互联网精神是开放共享的,但互联网巨头追求商业利益,都有排他性,这看起来也是个矛盾。

  朱巍:追求商业利益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很多时候是不应该有商业利益的。追求商业利益要注意,第一,不能以绑架消费者、绑架用户为代价;第二,应该遵循一定的底线,比如,百度在医患方面的贴吧,不能允许太多的商业利用,也不能交给医院。医院有时也是一个商业机构,有商业目的,更好的选项是交给一些非营利组织。第三,要遵循一定的社会责任。目前社会责任已经在《公司法》中有所规定,但太过笼统,没有具体化。这就有可能导致大公司聚焦于商业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所以,希望通过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能够引起国家重视,在社会责任具体化方面作出具体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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