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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话题:最高法出台网络侵权新规 热点关注问题汇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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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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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admin5.com)10月10 日消息,昨日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是继规范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后,最高法针对互联网法律问题出台的又一裁判规则。将于今日(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规定》对于这些问题进行解释,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关注一、自媒体、大V转发需谨慎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姚辉说,“如果你是‘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关注二、有偿删帖、“水军”发帖连带责任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三、网曝他人隐私信息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一下情形除外,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关注四、网站需提交“侵权者”信息否则当被告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关注五、“差评师”要小心了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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