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经营性P2P借款合同无效 居间平台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12月6日,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 “中国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法律问题”研讨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做了总结致辞,本文节选了其演讲中的互联网金融部分。以下为具体内容:
最高法院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组的主管审判庭,我想把相关的一些工作情况介绍给大家。
我首先想在这里阐明一下,最高法院的民二庭,也就是商事审判庭,对于资本市场创新的态度是什么?我们的态度是包容和鼓励。所以我们鼓励创新,但是呢,你在创新的过程中,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要有纠纷,如果你有了纠纷,那么我们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呢?就是法律,这是我们基本的态度。我想这是我们大家现在都在学习都在谈的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我们的市场更多的看到的是制度红利多,而从司法的角度看到的更多是纠纷跟风险,所以我们谈问题,可能相对比较保守。
互联网金融方面,大家都讲到了它进入了一个野蛮发展的过程,今年开始渐渐回归理性,但是这一年多来,互联网金融的课题被很多的研究团体很多机构所青睐。我自己本身也参加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研讨会,但是我发现我们现在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问题,到目前为止,可能我们还仅仅限于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平台的这种运作方式的一种研究或展现,我们有没有深入到真正的法律问题上呢?比如说,我们的交易平台、网络平台,在P2P发生跑路的情况下,它应该承担着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或者说在贷款的过程当中发生的纠纷,平台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现在为什么监管部门监管的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不是他们没有做,是他们因为对这个行业的飞速发展现在还摸不清。
我们现在只是讲P2P(个人对个人),但是个人对个人他们在干什么?我们大家想他们在贷款在借款,出资人和用户人在借款,平台只是一个中介或者是居间,这只是一种现象。我们的平台还有的去集资,我们跟非法集资的边界在哪里,这个是要我们去探讨,但是我们的平台确实是在集资,是不是非法我不好说。还有的平台是有了资金,建立了资金池之后,它再放款,它是一个放贷人的角色。那么如果它是一个居间的角色,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是出资人的角色,和如果是用资人的角色,它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没有到这一步。还有如果它作为一个居间平台的话,它是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用资人跑路了它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它责任是多少?这个是我个人认为我们下一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时候,研究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时候需要做出深入研究的。还有众筹跟非法集资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所以说,我个人在这里真的是有一个呼吁,我们在研究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时要往前推一步,其实在我们看来,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问题可能发生的诉讼大多已经有法律规定了,比如说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等,甚至民法通则里边我们刚刚谈到的居间等等都有规定,但是它对于金融的这种新的交易模式,我们的场所由柜台挪到了互联网平台上,它的责任应该怎么承担?比如刚刚我们说到了,它即使作为一个中介,它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们所应该研究的。我们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做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一条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在那个草案当中明确了我们的平台如果是作为居间的话,发生了纠纷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你承担多少,是百分之百还是二分之一,或者是三分之一?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
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P2P的两头是企业的话,企业的借款的效力要怎么对待它?这也是我们下一步要研究的。我们去年的全国民生市场工作会上,我们通过现场的报告已经向社会发出信号,如果你是经营性的,就是以此为业的话,那借款的效力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你是为了某一次的生产经营所需,则适当的是可以承认它的效力的。那么我们P2P的这种交易模式,是为了这次交易还是以此为主营呢?这个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来研究的。还有,我们的平台在做互联网金融的时候,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如果是真的出现了不好的情况,那么影响的是整个行业。我们的各个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在布局P2P,当他们不甘心自己的存款客户被这个宝那个宝夺走的时候,他们用他们的金融的专业和他们的技术实力来回头抢占你们的P2P市场的时候,那么我们的这些做互联网技术的人去做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我们还能不能生存?如果你想到未来的生存,你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否则你们是没有出路的。
最近上海高院也跟我们请示,希望我们在商事案件的案由中增加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等的这样的一些案由。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也好,第三方支付也好,它只是一种交易模式,它并不是我们所应该确立的一个案件的案由,案件的案由它应该是案件的法律关系的体现,互联网金融对于案由来说,它是不专业的,所以我们没有接纳这个意见。目前我们的意见还是互联网金融发生的纠纷是可以用借款纠纷、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等的一些案由可以替代。
P2P是借贷,但是我们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它现在借着借贷的模式做信托。所以说我很赞同彭冰教授说的一句话,互联网金融还在发展,我们还应该继续关注,我们对企业的交易模式不了解,那么我们可能在谈一些法律问题的时候,还比较困难。不早了,我就不再耽误大家时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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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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