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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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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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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于2016年8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是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按基金合同,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互联网加”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是我国第一家由银行直接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公司目前拥有共同基金募集和管理资格、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资格。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旗下管理83只公募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7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债券型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国企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美丽城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生态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物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享三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逾4800亿元人民币。

  3、说明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等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为了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各类投资人利益,避免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拟定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的公平对待做了明确具体的,并对买卖股票、债券时候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能存在股价、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本报告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本公司对满足限价条件且对同一证券有相同交易需求的基金等投资组合,均采用了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进行操作,实现了公平交易;且本基金及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法律法规的反向交易及交叉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有9次。投资组合经理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而发生同日反向交易,未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

  2016年上半年上证综指下跌17.22%,创业板指数下跌17.92%。开年以来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但是4月份以来市场虽然指数波动不大,但是很多个股非常活跃。我们的组合以信息产业、互联网、消费、军工、黄金等行业为主要配置方向。

  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25.39%,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2.99%。

  展望未来,中国经济仍然在结构调整和改善的新常态之中。英国脱欧带来的影响仍然在发酵,海外金融市场仍然不稳定。不过我们认为英国脱欧对于中国的影响比较间接,节奏上来的比较慢。

  剔除这个因素之后,A股未来几个月面临的大的风险事件暂时不多。结构上,价格驱动和产业驱

  动是我们看好的两个方向。价格驱动,包括黄金、部分有色及化工品、农产品以及白酒代表的部分消费品,由于供求关系变化或者自身产业周期的调节,在叠加货币因素,这一类标的都表现出显着的价格上涨,进而带动相关行业和公司的盈利改善预期,从而在二级市场产生了较好的投资机会。产业驱动主要是新兴产业里面,具备长期成长空间,在产业层面即将爆发或者已经爆发、未来趋势明确的行业。比如互联网、信息安全、新能源汽车、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影视等行业。结合自上而下的判断,我们精选能够兑现成长预期的优质公司。线索上偏向互联网、信息安全、大数据、泛娱乐、军工、、黄金、白酒等方向。

  4.6.1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1)参与估值小组为4人,分别是公司运作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组长由运作部负责人担任。

  (2)各部门负责人也可推荐代表各部门参与估值小组的,如需更换,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提出。小组需经运作部主管副总批准同意。

  小组由具有多年从事估值运作、证券行业研究、风险管理及熟悉业内法律法规的专家型人员组成。

  尚无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本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流程及估值结果均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经托管银行复核确认。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没有触及2014年8月8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条件。

  2016年上半年度,基金托管人在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2016年上半年度,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托管人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016年上半年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有关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线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2、报告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526元,基金份额总额为

  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027号文《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注册,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至

  2015年6月3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5)验字第60802052_ A1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5日正式生效,设立时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有效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9,732,937,093.23元,折合19,732,937,093.2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13,070.00元,折合13,070.00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民币

  19,732,950,163.23元,折合19,732,950,163.23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加”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6.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6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上半年度的经营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股权分置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试点的通知》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国债、地方债利息收入免征;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政策的补充通知》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股权分置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股权分置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注:1、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时所适用的费率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费率。

  2、期间申购/买入总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期间赎回/卖出总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注:1、本报告期末余额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本期)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2、上年度可比期间报告期末余额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上年度可比期间)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3、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注:本基金因重大事项停牌的股票中包含按指数收益法确定公允价值的长期停牌股票,该类股票估值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提供的估值方法,并于2016年6月30日对资产净值和本期净利润的影响均为人民币-5,708,522.50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注:1、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2、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注:1、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2、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7.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月30日发布《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江明波先生、杜海涛先生、赵紫英女士自2016年1月29日起担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基金的审计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审计机构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向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无改聘情况。

  a)券商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工银瑞信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b)券商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其他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工银瑞信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a)新增券商的选定:根据以上标准对券商进行考察、选择和确定。在合作之前,券商需提供至少两个季度的服务,并与其他已合作券商一起参与投资研究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两个季度对券商的研究服务评估。公司投委会根据对券商研究服务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作为新增合作券商。

  b)签订委托协议: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义务等,经签章有效。

  (1)席位的租用期限暂定为一年,合同到期15天内,投资研究部门将根据各券商研究在服务期间的综合证券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2)对于符合标准的券商,工银瑞信将与其续约;对于不能达到标准的券商,不与其续约,并根据券商选择标准和程序,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综合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

  (3)若券商提供的综合证券服务不符合要求,工银瑞信有权按照委托协议,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34541上海交易单元,391895深圳交易单元,新增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000868深圳交易单元。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6月24日披露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自2016年6月22日起,聘任单文先生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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