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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森林资产私募4宗违规 多只基金未备案承诺最低收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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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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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的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显示,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森林资产”)存在所发行的多只基金产品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通过微信公众号“红森林资产”和手机APP“红森林资产”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公司发行的多只基金产品;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未备案基金产品认购起点低于100万元,多名投资者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向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并与投资者约定提前返还收益的频次和时间四宗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红森林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15号

  长沙红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所发行的“红森林银行资产包投资基金”“红森林钻石产业投资基金”“红森林四川广汉士达一、二、三号并购投资基金”“中战红森林林业产业并购投资基金”等多只基金产品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红森林资产”和手机APP“红森林资产”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公司发行的多只基金产品。

  三、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未备案基金产品认购起点低于100万元,多名投资者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

  四、向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并与投资者约定提前返还收益的频次和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9年9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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