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农商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北京8月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 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乌苏市支行对其处以罚款12.80万元。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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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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