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实控人之妹违规吃警示函 减持时间早于计划
北京8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显示,经查,当事人王莉萍作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凡谷”,002194.SZ)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4月11日披露减持计划,将在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但在4月22日,王莉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4万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王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据记者查询发现,武汉凡谷实际控制人王丽丽持有1.59亿股,持股比例为28.1%,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为孟庆南,持有5638.48万股,持股比例为9.99%;第五大股东为孟凡博,持有4534.02万股,持股比例为8.03%;第六大股东为王凯,持有1200万股,持股比例为2.13%。且孟凡博现任武汉凡谷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非独立董事,代理财务总监。
武汉凡谷曾公告称,控股股东王丽丽、孟庆南与当事人王莉萍、孟凡博、王凯等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丽丽和孟庆南系夫妻关系,孟凡博系孟庆南和王丽丽之子,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凯系王丽丽之弟,王莉萍系王丽丽之妹。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王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莉萍:
经查,你作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4月11日披露减持计划,将在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但在4月22日,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4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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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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