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七号):分区域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分区域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1280.2万个,占58.8%,比2013年末下降了0.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492.9万个,占22.6%,提高了0.1个百分点;西部地区405.8万个,占18.6%,提高了0.4个百分点。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1408.3万个,占57.4%;中部地区568.4万个,占23.2%;西部地区478.3万个,占19.5%。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312.7万个,占14.3%;江苏省205.4万个,占9.4%;山东省180.1万个,占8.3%。
按地区分组的单位情况详见表7-1。
表7-1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数量(万个)
比重(%)
数量(万个)
比重(%)
合 计
2178.9
100.0
2455.0
100.0
东部地区
1280.2
58.8
1408.3
57.4
北 京
98.9
4.5
107.9
4.4
天 津
29.1
1.3
31.7
1.3
河 北
115.1
5.3
127.2
5.2
辽 宁
60.0
2.8
67.5
2.8
上 海
44.1
2.0
52.4
2.1
江 苏
205.4
9.4
222.9
9.1
浙 江
154.5
7.1
167.9
6.8
福 建
70.3
3.2
79.7
3.2
山 东
180.1
8.3
200.6
8.2
广 东
312.7
14.3
338.9
13.8
海 南
10.0
0.5
11.6
0.5
中部地区
492.9
22.6
568.4
23.2
山 西
46.2
2.1
54.7
2.2
吉 林
18.7
0.9
22.4
0.9
黑龙江
25.6
1.2
31.6
1.3
安 徽
81.3
3.7
94.5
3.8
江 西
45.4
2.1
53.2
2.2
河 南
127.9
5.9
142.3
5.8
湖 北
85.3
3.9
98.3
4.0
湖 南
62.3
2.9
71.4
2.9
西部地区
405.8
18.6
478.3
19.5
内蒙古
29.7
1.4
35.0
1.4
广 西
49.0
2.3
57.4
2.3
重 庆
51.3
2.4
57.6
2.3
四 川
76.2
3.5
91.0
3.7
贵 州
34.8
1.6
42.4
1.7
云 南
45.3
2.1
55.6
2.3
西 藏
4.7
0.2
5.4
0.2
陕 西
53.2
2.4
59.9
2.4
甘 肃
23.0
1.1
28.2
1.1
青 海
7.3
0.3
8.6
0.4
宁 夏
6.9
0.3
8.1
0.3
新 疆
24.3
1.1
29.2
1.2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东部地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621.0万人,占56.4%,比2013年末下降了1.0个百分点;中部地区9309.2万人,占24.3%,提高了0.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7393.4万人,占19.3%,提高了0.8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地区是:广东省4610.9万人,占12.0%;江苏省3929.2万人,占10.3%;浙江省2951.8万人,占7.7%。
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详见表7-2。
三、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情况
2018年末,京津冀区域拥有法人单位243.1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115.5万个,增长90.5%;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328.7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291.9万人,增长9.6%。
长江经济带区域拥有法人单位886.0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404.5万个,增长84.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380.2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1483.0万人,增长9.3%。
长江三角洲区域拥有法人单位485.3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208.0万个,增长75.0%;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451.6万人,比2013年末增加553.4万人,增长6.2%。
表7-2按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万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38323.6
14446.7
东部地区
21621.0
8103.1
北 京
1380.2
563.7
天 津
495.3
179.7
河 北
1453.2
554.0
辽 宁
902.2
349.4
上 海
1204.4
498.6
江 苏
3929.2
1360.2
浙 江
2951.8
997.0
福 建
1726.0
630.4
山 东
2810.0
1056.7
广 东
4610.9
1847.5
海 南
157.9
66.0
中部地区
9309.2
3535.0
山 西
775.5
276.7
吉 林
417.6
164.7
黑龙江
478.2
189.6
安 徽
1366.2
499.7
江 西
986.2
385.0
河 南
2384.8
921.5
湖 北
1550.6
580.2
湖 南
1350.1
517.6
西部地区
7393.4
2808.6
内蒙古
477.5
182.5
广 西
750.9
305.5
重 庆
979.2
366.2
四 川
1754.4
657.5
贵 州
587.3
224.8
云 南
721.0
276.7
西 藏
80.4
26.2
陕 西
927.9
341.9
甘 肃
395.1
145.2
青 海
118.3
43.3
宁 夏
136.0
53.7
新 疆
465.5
185.1
注释:
[1]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2]长江经济带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3]长江三角洲区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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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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