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
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等三项规则。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对市场关注的多项热点予以回应,包括加大对逃废债打击力度、健全违约前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实现受托管理人“从无到有”集中维权、提高违约处置效率等。
填补多项制度空白
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27日,公司信用债票面总额为69038亿元。
近年来,伴随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经济结构调整,债券市场风险事件及违约情况有所增加。
从风险处置方式看,当下绝大多数风险处置方式属于违约后处置,处置效率也有待提高。如果在违约前协议双方能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将风险处置从违约后提至违约前,对降低违约率、降低投资人损失好处多多。此外,提高违约处置效率,也有利于保护投资人权益。
此次三部门与交易商协会发文,在相关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的《通知》明确了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此项文件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很多制度性空白,有利于提升组织效率,加快风险出清,维护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提高违约处置效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修订稿)》(以下简称《规程》)。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规程》建立了分层的议案表决机制,提升持有人会议在庭外重组中的作用。充分借鉴境外关于议案分层的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债券要素变更等六大类事项为特别议案,给存续期债券重组提供了可能性和灵活度。
《指引》则是解决了与司法程序对接不畅的难题。推出后受托管理人可以代表整个债项的投资者集中参与申请财产保全、诉讼、破产等司法程序,相较单一投资者自行参与司法程序,既提升了处置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债券市场资深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指南》出台前期,市场在自发处置违约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对此,《指南》总结经验,并针对问题专门做出指导,以提高违约处置效率,保护投资人权益,旨在帮助有条件的困境企业度过流动性危机。(作者:赵白执南 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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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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