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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产业的研究意义和创新理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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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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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文化产业”作为研究对象,聚焦于“网络文化产业创新”这一核心话题。属于中观层面的,即:介于企业创新之间。目的是在国内外环境变化的背景下寻求适合我国网络文化产业创新的战略模式,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迅猛,其发展前景为人们所高度期待。与业界迅猛发展相比较,对网络文化产业创新的研究还比较滞后,一些典型案例还需要深入分析和理论提炼,还需要从产业创新视角解读业界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态势。同时,目前对网络文化产业创新进行的系统性研究还比较少。从创新战略的角度开展网络文化产业研究,深入到产业创新的核心领域进行总结和提升,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文化创新内在地要求文化产业的创新,包括网络文化产业的创新。文化产业创新是实现文化创新的重要一环,文化产业创新能为文化创新提供重要的产业基础。而网络文化产业创新是文化产业创新的重要内容。网络文化产业创新的同时还承担着带动传统文化产业共同进步的重任。结论对网络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对网络文化企业自身的创新都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熊彼特和创新理论。约瑟夫·熊彼特从经济意义上创立创新理论。他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创新理论。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体系中,创新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这种生产函数是引入了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根据熊彼特的界定,可以把创新分为五种类型,也就是生产要素和条件的五种组合形式。刘建兵和柳御林把熊彼特所界定的五种创新类型或情况分别界定为:产品创新、过程创新、市场创新、供应创新、组织创新。也有其他学者提出稍有不同的类型归纳,表述基本相近。

  熊彼特从经济意义上而不是从技术上来界定创新的概念,著名创新理论家弗里曼和苏特同样也是从经济意义上界定,他们认为,创新是在首次商业交易时才算完成,商业交易包括新的产品、工序和装置等。他们也认为,创新这个词也用来描述整个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首次商业交易,但他们强调进行商业化才算完成创新,他们还认为,区别发明和创新之间的差异非常重要,并把这一点视做熊彼特的重要贡献。在他们看来,尽管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产生技术创新。事实上,多数专利最终并未实现创新。

  熊彼特和弗里曼把发明和创新进行区分的思想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有重要价值。现在一些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尤其是技术创新能力评价的体系中,常常把还停留在实验室的非商用阶段的技术发明或者专利成果视为创新的标准之一。这种方式尽管也常称为创新成果,但从经典的创新理论看并非如此,这些成果还算不上创新,只有进入商业化阶段,以新产品或新工艺的形式进行应用才算真正实现了创新。那些把实验室里成果或者尚处在发明专利阶段的技术都视为创新能力的评级标准会模糊了创新和发明的区别,反而导致对创新评价的偏差。管理学大师德鲁克从资源的角度界定创新,认为创新就是改变来自于资源而且被消费者所获取的价值与满足]。这也是着眼于经济意义上的阐述。

  技术创新是熊彼特提出创新理论之后学者们研究的重要领域。熊彼特并未明确提出技术创新。虽然熊彼特提出了创新的五种组合形式或者类型,但在后来的研究中,主要围绕前两种类型展开,即: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而且基本是建立在工业制造业基础上的研究。熊彼特所指出的五种创新类型的前两种(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被后来的学者归纳为技术创新,比如:孙一民按照创新对象的不同而明确把技术创新分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熊彼特的研究主要围绕前两种创新类型进行,因此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又被认为是技术创新理论。

  关于技术创新的定义和研究很多,曼斯菲尔德和罗伯茨认为,技术创新是指发明的第一次商业化应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了从实验室阶段的探索实验、研究开发到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实践等一系列活动。在许庆瑞看来,技术创新过程中有很多创新要素。其过程就是要素的流动和实现。技术创新的研究很多,基本可以认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广义的技术创新概念。其内涵外延包括了熊彼特创新理论所指的五种情况,并细化到创新的主体和具体领域。这种广义的技术创新概念基本和熊彼特的创新概念一致,基本是把技术创新概念代替了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另一种则是狭义的概念,专指技术方面的创新及与此相连的产品和工艺创新。也就说,从广义上使用技术创新的概念容易掩盖非技术方面的创新,而从狭义的技术创新,更多体现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

  根据网络文化产业本身属于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等的应用产业的特点出发,认为泛泛采用技术创新的概念,容易导致网络文化产业创新的界定不清,忽视更多不属于技术层面的创新,比如:市场、组织、内容、商业模式等等方面的创新活动。也就说,如果泛泛采用技术创新的概念研究网络文化产业创新可能会忽视掉网络文化产业的多数创新类型。技术方面的创新更多以产品创新的形式体现。

  因此,不采用广义的技术创新概念,而是在狭义上使用技术创新的概念。而网络文化产业作为服务业,工艺创新在其中的表现是在服务环节上,也就是平台型产品或者内容传播服务上,实际上表现为产品创新。因此,根据创新理论,网络文化产业的技术创新实际上表现为产品创新。在针对网络文化产业具体的创新领域分析时,不采用技术创新这一概念,而直接采用产品创新。在涉及到有关技术的创新时采用技术方面的创新这一表述,避免与产品创新重复。

  制度创新是熊彼特之后创新理论的研究的又一重要领域。在熊彼特创立创新理论之后,诺斯在考察制度变迁现象中,提出了制度创新概念。以诺斯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理论学者,着力于从制度角度研究创新,把两者结合。与之前的学者比较强调技术因素的影响不同,制度更加强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诺斯认为,制度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构成,正式约束包括规则、法律、宪法等,非正式约束包括行为规范、习俗和自我施加的行为准则等。

  在诺斯看来,制度创新是一种变革,是创新者为了获得追加利益而对现存制度的变革。制度创新理论把制度创新主体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个人、团体和政府,政府在其中位居核心。制度创新被认为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在制度创新中,政府具有六大优势:强制优势、组织优势、超脱优势、效率优势。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在经济增长中其决定作用。

  根据发起主体所处地位及作用,制度创新的形式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下而上,对现行制度变更、替代或新制度安排,是由下而上的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自上而下,一般通过政府命令、法律等方式,其变迁主体是国家,是由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制度创新理论对网络文化产业的启示是,除了重视技术方面、产品、市场之类的因素之外,还必须重视制度度产业创新的影响,产业制度创新本身也应是产业创新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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