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互联网+”统计方法研究(北京市“互联网+”统计研究课题组)
在国民经济增速下滑、结构调整、增长点转变的宏观背景下,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异军突起,在促进消费与结构调整方面展现出强大的动力,成为驱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要素。“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一经提出便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共鸣。同年项重点行动。这一国家顶层设计是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将加快推进“互联网
“互联网+”国家战略实施后,国民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将发生更为深刻的变革。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统计调查,实施统计监督。因此,当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时,统计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健全完善现有统计体系,对“互联网+”新形态及时进行跟踪反映。这就需要统计部门开展“互联网+”统计方法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指标体系,客观、及时地对“互联网+”重点领域进行监测预警、预测分析、宏观研判等。
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业态。
对“互联网+”内涵的理解,重点须放在“+”上。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相加,即互联网加什么,属于互联网应用层面。笼统地说就是,互联网加传统行业,它代表的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将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思维应用于传统行业,拓宽经济活动空间、提高经营效率。比如,传统集市+互联网有了淘宝,传统百货卖场+互联网有了京东,传统银行+互联网有了支付宝,传统交通+互联网有了快的滴滴。这是“+”号的第一层含义,也是最基础的理解。第二层含义则是升级,即“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加的实际效果,属于以互联网为核心特征的改造。这种效果不是物理变化,而是化学变化,即互联网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而产生的新业态、新事物,如旅游、电影、外卖、家政等服务的移动App应用,小米制造等。总而言之,升级代表了“互联网+”对电子商务模式的超越,这是对“互联网+”深层次理解,应从这个角度去把握“互联网+”的实际内涵。
一方面,“互联网+”有效促使传统经济扩大规模、提升效率,即所谓的升级。“互联网+”对经济的影响以传统产业在线化、即电商模式为起点。在此过程中,与此相对应的基础设施、生产要素等不断升级,最终形成“互联网+”发展的新动力,即新的信息基础设施(“云+网+端”)、新的生产要素(大数据)、新的网络分工(大规模社会化协同),从而实现传统产业的数据化。这意味着产业在生产、流通、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都能够有实时的数据对应,可以被实时调用和深度挖掘。在线数据随时可以在产业上下游、协作主体之间以低成本完成流动和交换,也可以实现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实时互动,导致产业各个环节的互联网化,呈现“逆向”互联网化的过程。在企业价值链层面上,表现为各环节的互联网化:从消费者在线开始,到广告营销、零售、到批发和分销、再到生产制造、一直追溯到上游的原材料和生产装备。
另一方面,“互联网+”与传统经济高度融合产生化学反应,形成新模式、新业态,即所谓的创新。从产业层面看,“互联网+”的特征表现为各个环节及其相关细分产业的互联网化:从广告传媒业、零售业、到批发市场,再到生产制造和原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物流、金融业也出现互联网化的趋势。最终倒逼到生产制造环节,表现为:一是个性化需求倒逼生产制造柔性化加速,比如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二是需求端、零售端与制造业的在线紧密连接。不仅如此,互联网与产业的融合进一步产生新业态,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教育等,同时新的信息基础设施、生产要素又会产生新的产业,新生态。这一传导过程最终将形成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作用机制。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的11项重点行动领域,包括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这些行动计划涵盖了制造业、农业、金融等具体产业,也涉及环境、养老、医疗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涉及领域众多。
北京现有统计采取分行业统计,主要基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所有经济活动分别归入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金融业、服务业8个行业,规模(限额)以上单位按套表形式实行联网直报。每个行业套表中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统计,劳动工资统计,财务、生产经营、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应用统计,能源、水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研发活动统计,价格统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计,采购经理调查9个部分,各部分中行业共性的统计内容采取通表的形式,对个性统计内容采取专业个性表的形式。目前,现有统计体系中有关于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情况,互联网金融等的统计,但统计内容还不够完善,“互联网+”的统计内容依然很少,不成体系。
一是“互联网+”核心含义难以测度,没有统一界定。“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战略含义,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并不指向某一具体事物或具体模式,难以把握。“互联网+”概念提出后,虽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但目前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关于“互联网+”的统计也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没有比较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可以借鉴,这对统计工作来说是一大难点、一项全新研究领域。要开展“互联网+”统计,必须从统计角度对“互联网+”给出一个清晰界定,准确定位统计对象、统计口径等。
二是“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多样化,与现行行业统计不匹配。国家“互联网+”重点推进行动领域与现有统计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表现在:一是行动计划中关于重点领域的表述并非从行业角度,而是从经济发展、产业转型战略角度;二是“互联网+”与产业的融合本身就具有多元性、多层次,涉及行业间以及行业内部的重构与变革,这对统计来说也是一大挑战。因此,如何实现二者的对接,以便更好地对“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领域进行监测分析,这是一个关键环节。
以《指导意见》中的11项重点行动领域为监测的主要内容,并根据其对行动领域涉及活动范围的表述以及各行动的发展特点、方向,来设计统计指标进行监测反映。
逐一分析“互联网+”的11项重点行动计划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的分布情况,并与现行统计体系中的8个行业进行对接,从而将各项行动纳入到现行的相关行业统计中。这样既保持了与原有统计体系的对接,又兼顾“互联网+”各重点行动领域的完备性。
由图2可以看出,除协同制造、现代农业、便捷交通等个别领域能实现与现有统计行业的一一对接外,其他领域均涉及多个行业。也就是说,需要将这一领域的统计内容纳入到多个行业中分别统计,从而反映它与不同行业的融合发展情况。
由于“互联网+”的概念过于抽象,为了使相关统计便于落地,从5个维度来明确“互联网+”的核心定义,并基于此设置统计指标。这5个维度分别是:第一是市场规模维度,“互联网+”反映并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商务的繁荣,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订单数及销售额呈几何级数增长;第二是信息化投入维度,“互联网+”促进了国民经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创新,也提升了社会各界对信息化及互联网应用的重视程度;第三是技术创新维度,“互联网+”基于并促进了国民经济在技术领域的创新,进一步带动了产品、管理领域的创新;第四是互联网应用维度,“互联网+”对企
业研发、生产、流通、销售等各流程都产生了深度渗透和广泛影响;第五是产业结构维度,“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和升级,改变企业现有生产经营方式,促进产品及服务多元化,最终引领新产品、新业态的诞生。
既要考虑“互联网+”对各个行业影响的普适性(通用性)特征,还要充分兼顾各个行业的特色表征,也就是从每个行动计划在各行业表征的个性和特性出发,分别设置通用性和个性统计指标进行测度和反映。一方面,针对各行业的共性特征,用一张通表来反映。在对“互联网+”理论及背景透彻理解的基础上,总结和整合“互联网+”的共性规律,并在现有统计体系中对上述共性特征进行充分反映,对8个行业均进行统计。另一方面,针对各行业的个性特征,用分表来反映。在通表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的异质性特征。结合每个行业涉及的重点行动计划,分别进行个性化定制,体现“互联网+”的特性影响。这种共性与个性有机结合的“互联网+”统计体系颇具前瞻性,有利于全面体现“互联网+”在各传统行业领域的表现特点。
在“互联网+”统计指标体系设计中,采取如下步骤。一是根据《指导意见》中11项行动领域的发展重点,分别设置统计监测指标,全面反映“互联网+”各行动领域的运行情况。二是依据8个行业与行动领域的对接情况,将各行动领域统计指标划分到各行业,体现各行业“互联网+”与本行业融合发展情况。三是将各行业性或通用指标进行提炼,整合形成各行业通用报表,主要考察互联网技术对各行业的普遍性影响,反映不同行业中“互联网+”的发展程度,所有行业均可填报。针对各行业的个性指标单独设计行业个性化报表,来反映本行业“互联网”发展的个性特征,仅限本行业填报。采取“通表”+“分行业个性表”相结合的方式,可以综合反映“互联网+”在各行业企业层面的发展情况。
在统计内容上,主要基于“互联网+”的5个维度。一是信息化投入。主要衡量企业自身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投入,反映企业对信息化及互联网应用的重视程度,包括信息化投入、竣工楼宇中节能设备的安装覆盖率等。二是互联网应用水平。主要衡量熟练使用水平及互联网对企业主要业务的参与程度,反映互联网对企业业务活动持续影响程度,包括企业使用互联网从事主要业务的年限、互联网对其主要业务的影响等具体指标。三是网上交易情况。主要衡量企业通过互联网带来的收益,反映企业通过互联网信息及技术产生的营业额及盈利能力。包括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电子商务采购金额、基于互联网的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实现交易金额、网络销售保费收入等。四是产品或服务创新。主要衡量互联网技术在企业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的影响,反映互联网推动创新发展情况,包括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个性化定制成交量、产品是否具有与互联网相关的功能等。五是互联网渗透程度。主要衡量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融合渗透情况,反映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方式在改变企业生产经营方式方面的影响力,包括通过互联网开展新兴业务活动、智能电网和新能源微电网等新型能源设施应用、是否有基于物联网的废旧品跟踪及回收设备、信息物理系统覆盖率等。
按照上述方法和纬度,初步构建的“互联网+”统计指标体系见表1。在“互联网+”战略背景下调整和丰富统计体系是兼具必要性、实践性与前瞻性的重要举措,必将为推动“互联网+”新兴产业发展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更大助力。
[3]范新,邢晓云,王德勇,等.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框架研究[J].金融纵横,2014(12):31-36.
[6]大数据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组.互联网大数据在政府统计中的应用路径研究[J].调研世界,201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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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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