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利大于弊 萨利机长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外卖平台的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审查和实名登记。(2月14日《新京报》)
有些网友认为,网络餐饮的优势之一是价格实惠,这正是缘于很多外卖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店铺,无须支付昂贵的租金,何况提供外卖服务本就不需要实体店铺。表面上看,这样的要求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消费者获得实惠。其实则不然,因为这样的看法只讲了一半的道理。如果网络餐饮不需要实体店铺,那么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方炒菜做饭,然后通过网络叫卖,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此一来,无论是政府还是平台都将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无能为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络餐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其监管更要“宁紧勿松”、筑牢堤坝、未雨绸缪。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的确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但是网络餐饮本就该有一定的门槛,不是随便搭个灶就能干的事情。这一要求的确会抬高商家的经营成本,但是在饭菜便宜与安全之间,我们需要首先保证后者。换言之,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而不得已作出的选择。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就是须有实体店铺。由此观之,《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只不过是重申法律的要求。鉴于网络餐饮鱼龙混杂的现状,对其监管应该比对线下商家更严格。这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也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网络餐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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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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