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科技生活  数码

浅议社会保障资金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

  • 来源:互联网
  • |
  • 2022-07-13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由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基数的计算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逐步多样化,部分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这些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社保资金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保障审计过程中,如何计算社保资金缴费基数展开讨论。

  (一)社保资金缴费基数。2006年11月15日,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是自“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由此可见,工资总额,除非国家统计局有明确文件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否则就都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从工资总额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工资总额应该满足两大特性,第一是直接支付给职工的,第二是劳动报酬。只要满足了这两项特征,其余的,除非是统计机关有明确规定不做为社保资金的缴费基数,否则,均应作为社保资金的缴费基数。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允许扣除的项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一文,在汇总《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国家统计局一系列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及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十七项内容,尽管也属于劳动者直接得到的劳动报酬,但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予以扣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企业对于员工的工资、薪酬、福利等内容是单独核算的,审计人员应该根据经过审计的企业的会计报表、工资及薪酬的总账及明细账、相关科目余额表,核定单位的工资总额,扣除根据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计算社保资金缴费基数。

  科目余额表上关于工资薪酬的科目一般包括工资和福利费用两个大项,每个大项里面,又分为若干个小项,下面将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一一展开论述,看每个项目是否应该纳入社保资金缴费基数。

  (一)工资项目。审计人员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的科目余额表,上面列明的工资分相一般包括:在岗中长期人员工资,非在岗中长期人员工资,短期员工工资,高管工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住房补贴,股权激励支出等。

  1、在岗中长期人员工资、短期员工工资、高管工资均属于直接支付给在岗人员劳动报酬,需要纳入社保资金缴费基数。

  2、非在岗中长期人员工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属于支付给不在岗职工人员报酬或者生活费,需要纳入社保资金缴费基数。

  3、住房补贴,属于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明确约定,房补属于工资范畴,应该纳入社保资金缴费基数,但是要注意,如果住房补贴属于房改一次性补贴款,若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若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

  4、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不计入社保资金缴费基数。

  (二)福利费用有关情况的计算。福利费用的分相一般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解除合同补偿支出、职工困难补助,职工生活保障补助,统筹外费用,食堂及午餐补助、企业年金、保险费等。

  1、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均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劳动报酬,不是工资总额的范畴,不应该纳入社保资金的缴纳基数。

  2、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一文“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该予以扣除。

  解除合同补偿支出、职工困难补助,职工生活保障补助,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一文“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予以扣除。

  3、统筹外费用,应根据具体用途及是否属于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等情况进行判断。比如统筹外费用的用途如果是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及活动经费等费用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部分“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第(四)项: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规定,不应该计入工资总额。但如果是企业变相给员工多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则应纳入社保资金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4、食堂及午餐补助,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部分“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第(六)项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社保资金缴费基数,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中也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等”,企业的食堂及误餐补助应通过职工福利费列支,且不在文件中列明的第二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内,但是如果单位给予职工食堂部分支出补助,补助没有直接发现金给职工个人,而是通过转账转至职工食堂。则也不属于工资范畴,应该在计算社保资金缴费基数时予以扣除。

  6、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不计入社保资金缴费基数的;但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属于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应该纳入工资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这个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的规定“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说明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使商业保险形式,如果是从单位的商业医疗保险中列支,且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超过4%的范围,则也不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其他福利费则需要严格比对《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规定的社保资金缴费基数的扣除范围,凡是不符合扣除条件,又属于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则应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资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这一点应该重点关注各省市的关于缴费基数的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一般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试点,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