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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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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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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讯数码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共同运营微信产品,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微信平台禁止强制、诱导分享等行为。被告赵某某明知微信平台禁止强制、诱导分享行为,开发销售18种专门用于微信平台的裂变程序,通过视频、群聊、影视、红包、新年签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或内容,从而实现对相关内容进行传播扩散的目的。此外,被告还开发销售微信域名防封系统,同时提供救援狗微信和QQ域名检测接口服务,实时监测域名是否被封,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庞大的用户基础和经营者基础是微信平台的重要商业资源,两个群体基于微信平台进行有效联系和互动,给原告带来了可持续的流量变现的现实利益和发展空间。原告通过微信平台获取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告为研发、维护、推广微信平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对诱导分享、恶意违规及对抗等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其核心竞争资源被他人非法利用。被告在明知原告禁止强制分享和诱导分享等行为的情况下,开发专门用于微信平台的强制、诱导用户进行分享的裂变程序,欺骗、误导用户分享相关链接或内容。同时,被告为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开发域名防封系统,并提供域名检测接口服务。被告的上述行为直接破坏了用户群体或经营者群体使用微信平台的体验,不正当地占用、分流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的微信用户流量、用户注意力,损害微信平台上相关经营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在网站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公众服务平台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商业价值。权利人为维持其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通常会通过制定运营规则、采取技术措施等方式禁止和打击强制、诱导分享行为。侵权人开发用于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的强制、诱导分享软件,提供对抗权利人管理措施的技术服务,会影响网络公众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损害权利人和相关用户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和相关用户的合法利益,有助于营造清洁干净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网络竞争秩序。

  原标题:《精品案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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