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名称登记说明
(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不体现行业特征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3)由获江苏省或各省辖市的著名、知名字(商)号称号的企业控股,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局核准,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2)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二、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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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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