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巡支队交通事故复核决定书2016年10月26日
被申请人:黑山县交通大队
委托代理人:周世杰
市
代理人:皎职务:大队长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9日18时50分许,耿庆宝驾驶黑L22302号松花小型客车沿黑山县小小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镇漫水桥头西8.20米处时,与相对停在上由于志宝驾驶的辽1014号农用三轮车上超宽的横杆及稻草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黑L22302号车驾驶耿庆宝及乘车人王臣、郑景山、陈继荣受伤;王建民当场死亡,黑L22302的客车损坏。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锦公(交巡)事复决字[2008]第007号
申请人耿庆宝不服被申请人黑山县交通大队2008年2月29日作出的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交通事故复核,要求重新审查。本机关依法于4月11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耿庆宝性别:男年龄:40岁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现决定;撤销黑山县交通大队做出的第04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7日内重新算出交通事故认定。
地址:黑山县解放南45号
本机关认为:耿庆宝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并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于志宝驾驶机动车装载货物超宽,并且车辆在发生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报警闪光灯及未设置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黑山县交通大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条款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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