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三叩九拜九险企半年增资近百亿需求旺 监管层打击虚假注资张晓风经典语录
由于小股东原本根基就不稳,自身资金流也有限,且保监会规定的增资条件也越来越苛刻,频繁增资肯定吃不消,与其让股权稀释,还不如彻底退出。
在一系列政策组合拳的作用下,不少原本以销售短期产品为主的中小险企因保费收入增长大幅放缓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为了满足“偿二代”监管要求、维持现有规模,保险公司增资计划非常密集。据统计,2017年上半年,9家险企增资96.32亿元,另有5家险企发布了88.98亿元增资计划。
不过,随着监管层严厉打击虚假注资,未来险企增资事件或一定程度上放缓。
险企增资需求旺盛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信息,今年1至6月,保监会批复的直接增资计划包括幸福人寿(41.2亿元)、中邮人寿(20亿元)、复星保德信(13.62亿元)、新华养老(5亿元)、中煤财险(3亿元)、德华安顾(6亿元)、平安健康(2.5亿元)、中荷人寿(4亿元)、日本财产保险(1亿元)等9家险企的增资计划,合计增资额度达到96.32亿元。
有统计数据显示,自2015年偿二代政策实施以来,已经有近半数寿险公司进行了增资。截至2016年,注册资本超百亿元的有17家。其中,数据可得的81家财险企业,注册资本达到百亿的有7家;数据可得的79家人身险公司,有10家达到了百亿元规模。
沪上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险企增资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第一,为公司扩张业务提供资金;第二,出于股权结构变动增资。即变更股东权益、董事会投票权、经营管理权等。“正常情况下的增资都是出于第一个原因。如果是第二个原因,通常用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然后整合好以后再增资,也不排除一些增资方想取得控制权进行直接增资等”。
除以上9家险企已获得保监会批准的增资计划之外,今年上半年,另有5家险企在中保协发布增资计划,拟增资额达88.98亿元,它们是长城人寿(50亿元)、浙商财险(15亿元)、中法人寿(13亿元)、平安健康(6亿元)、人保资产(4.98亿元)。尽管这些增资暂未获得保监会批准,但依据此前审批惯例,这些增资计划或在今年下半年获得批准。
小股东无法承受之重
有主动增资者,也有不少望而却步者。根据保监会与中保协官网披露的信息,今年以来,已经有9家险企的股权被转让(或拟被转让)。
仅以7月份来看,7月4日,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大唐国际发电将所持有的大地财险1.69亿股股份清仓转让给宁波开发投资集团,后者将持有大地财险5.38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上升为6.46%。
对于此次清仓,大地保险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强调,股东退出并不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所致。该公司称,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法定权利。大唐国际根据自身战略发展需要,转让了其所持有的中国大地保险全部股份,已由公司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全部接盘。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是宁波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这也体现了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认可。
紧接着,7月12日,保监会批准了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7500万股信达财险股份转让给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使其占总股本6.667%,而万邦置业彻底完成清仓。本次清仓原因主要是万邦置业陷入债务纠纷,股份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拍卖。
7月18日,长城人寿在中保协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方案,增资后的资本金为80亿元。这是长城人寿自2005年成立以来的第七次增资,小股东已清仓,大股东获得优先购买权,目前资金已到位。
有业内人士指出,今年以来不断有小股东挂牌转让股权。由于小股东原本根基就不稳,自身资金流也有限,且保监会规定的增资条件也越来越苛刻,频繁增资它们肯定吃不消,与其让股权稀释,还不如彻底退出。
监管层打击虚假注资
自2015年以来,险企增资潮不断,也有一些股东出现了虚假出资、循环增资以及资本不实等问题。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此前多次表示,个别公司为支撑快速膨胀的业务规模,用保费进行循环虚假增资,或者通过抵押贷款增资,成倍地放大了自有资金杠杆。
对此,保监会自去年以来,多次发文对“公司治理缺陷”进行整治,对一些增资后成为大股东的资金来源也进行了追溯制度。
7月20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二次征集意见。此次意见稿明确规定,严禁挪用保险资金、禁止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等。
其实早在今年5月7日,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中就表示,要强化司法手段运用,对利用虚假保费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立意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范围行为,要坚决移送司法处理。
在二次意见稿中,保监会强调了对于入股时的自有资金、虚假入资以及提供不实资料问题的惩处力度。比如,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孰低者退出,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机构承接。
同时,对险企注资的资金来源有了更严厉的规定。明确规定,如果用自有资金进行注资,该资金必须是净资产。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监会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
此外,还新增“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以及“保险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有利用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自我注资、虚假增资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处置措施”等条款 。
国际金融报记者 王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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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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