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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信息监察网新《广告法》今日正式施行2015年11月30日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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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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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八)含有、、赌博、、恐怖、的内容;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农作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九)含有民族、种族、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的广告的;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发布农作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六)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大众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十)妨碍、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布登记证件。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不得、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修改后的广告法:在大众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风尚。

本法所称广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四章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规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布者。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第四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五)查封、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性承诺;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广告应当真实、,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0至6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为27.8%,其中农村为30.3%,城市仅为15.8%,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38%。而1998年时,中国的这个数值还是67%。实际上,此前国家也提倡母乳喂养,并出台《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等相关,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童星代言广告受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健品广告管得更严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对、、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明材料的;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四)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性承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的除外;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众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四)在、文物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六十违反本法第四十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目录

第三十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法律、行规广告中应当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十一)法律、行规的其他情形。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五)其他他人民事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广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三)说明有效率;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此次广告法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依据法律、行规查验有关证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布者不得发布。

(二)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布登记证件。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媒介广布行为规范。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的;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规予以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导读:全国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广告法》修改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从以下3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如...全国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广告法》修改在现行法的基础上,从以下3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一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二是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规范。如针对保健食品广告,明确要求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三是强化参与,加强社会监督。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前款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六章附则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二条在大众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十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布登记证件: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推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七)法律、行规的其他职权。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第十五条品、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第十九条、、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违反本法第十,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

(一)、饮酒或者宣传无饮酒;

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先行赔偿。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布登记。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违反本法,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继续接收的方式。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件;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一章总则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宣传。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代表、综艺频道节目主持人张泽群提出,长期在工作,目睹了太多童星因为过早参加商业活动,因过多的和利益的扭曲成长径而失败的例子。同时,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还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影响很不好。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规范广告促进母乳喂养

工商总局2015年4月12日发布的《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受理老年人投诉保健品2.01万件。其中涉及虚假广告宣传和质量问题的,占投诉的38.3%。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或者暗示的性承诺;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广告法: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六十八条、、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的广布业务。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前款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发布酒类广告的;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社会良好风尚;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七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在大众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制定行业规范,加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行规的其他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修改后的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四)损害国家的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广告法》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发布烟草广告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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