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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实施《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若干-第5页2016-7-23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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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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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的,提供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二)涉及个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用人单位按照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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