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汇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
在今年9月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及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后,后续细则正在逐步落地。
12月13日,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进行了修订整合,起草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3日。
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最新的资金管理规定合并QFII/RQFII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最新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此外,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一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登记等事项。
此前,QFII可选择1家境内托管人,RQFII可选择3家境内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
按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其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
《征求意见稿》还从两方面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一是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
二是大幅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内容,减少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写的备注等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在汇兑管理上,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应保持一致,不得跨币种套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和股指期货交易,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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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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