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已婚科员冒充原副省长陈树隆之子,造假证骗婚、重婚生子
合肥一已婚科员冒充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之子,造假证骗婚,与人重婚生子。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冯磊受贿、行贿、诈骗、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述细节被披露出来。
澎湃新闻记者在这份2019年12月11日发布的裁定书中看到,冯磊原任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庐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磊犯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重婚罪一案,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皖01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冯磊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八个月。
关于受贿事实,原判认定:2013年至2016年,冯磊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法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153万元。
关于行贿事实,原判认定:2013年6月左右,冯磊为请求时任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姜某对鲁某办理取保候审,送给姜某5万元;2013年中秋节后,冯磊为请求姜某对鲁某案件从轻处理,送给姜某5万元;2014年2月左右,冯磊为请求姜某对鲁某作不起诉处理提供帮助,送给姜某10万元。
关于诈骗事实,原判认定:2014年5月,冯磊虚构事实,以缴纳洪某“保证金”的名义要求洪某妻子方某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237万元。2014年7月底,冯磊再次以缴纳“保证金、罚金”名义要求方某转账297万元至其指定的账户。2017年5月,冯磊虚构事实,以“上司处长甄法军”家孩子上学需要用钱的名义,分两次向洪某借款共计50万元。
而在上述裁定书中,关于冯磊重婚的事实格外引人关注。
裁定书写道,2007年11月26日,冯磊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0年左右,冯磊与郑某结识并同居,2012年5月冯磊在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办理了“皖合蜀山结字第010805082”号假结婚证。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4月生育一子。
郑某证实,大约在2009年夏天,“陈某”通过手机和其联系上,说他叫“陈某”。经“陈某”追求俩人开始恋爱。恋爱后,“陈某”说自己在省检察院工作,父亲是陈树隆,冯磊、陈鹏均为工作需要的化名。公开资料显示,陈树隆2008年6月起担任芜湖市委书记,2011年10月升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并继续担任芜湖市委书记。此后他还担任过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直至2016年11月落马。
裁定书介绍,大约在2012年,郑某提出结婚,“陈某”也同意了。2012年5月18日下午4点多,“陈某”带郑某去蜀山区民政局,婚检、登记后已接近5点,于是工作人员便让他们下一周再去。21日,郑某与“陈某”去蜀山区民政局把结婚证领了,登记日期是2012年5月18日。
大约在2014年初,“陈某”让其搬到合肥市政务区置地柏悦公馆2幢2701室居住,说房子是他父母买的,但没有过户,之后他们便一直住在那里。2014年郑某怀孕,之后她就不工作了,日常生活开支均由“陈某”承担。
2018年8月1日,纪检办案人员把“陈某”从其家中带走,这时郑某才知道了他的真实身份。
冯磊的供述也证实,其与何某是2007年结婚的,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大约在2010年9月,因发错短信与郑某联系上。过了一个月左右冯磊和郑某见面,称自己叫陈某,单身未婚,在安徽省检察院工作,之后展开追求开始交往。2012年郑某提出结婚,冯磊同意了。
大约在2012年5月,冯磊在路边找了一个办证的人,把郑某的身份证号码,“陈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以及两人合照提供给了那个人,花200元办了个假结婚证,结婚日期填在2012年5月18日。
2012年5月18日下午,冯磊故意拖到四点多才去蜀山区民政局办结婚登记手续,和郑某进行完婚检后,民政局工作人员说快下班了,让他们周一再去。周一早晨冯磊提前去了民政局,把两本假的结婚证放在工作人员桌子上,说先放着等会来拿。之后冯磊带郑某一同前去,那个工作人员让他拿走那两本结婚证。就这样,郑某认为他们结完婚,领完证了。
之后,冯磊以父母不同意为名没有办婚礼,但他们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生有一子。大多数工作日冯磊基本上回到郑某处居住,对郑某说周末要加班。周五晚上至周日回何某处居住,对何某说平时工作忙,住在办案点上。
在案件宣判后,冯磊表示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上诉。对于重婚一事,冯磊认为其没有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对此,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6日,冯磊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0年冯磊又与郑某结识并同居,二人以夫妻相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4月共同生育一子。冯磊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最终,合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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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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