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破产审判两年化解债务180亿元
为地方经济成功转型写下浓重一笔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两年化解债务180亿元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南京法院2017年以来新收破产类案件1252件,审结1043件,相较前五年分别增长121.59%和143.69%,累计化解企业债务近18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4000多人,盘活土地厂房面积120多万平方米,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7月2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公布了这一组数字。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作为2017年4月设立的江苏首家中级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这些数字背后更令人关注和肯定的,则是在全国破产审判领域叫得响的“南京模式”。“包括清理低效劣势企业、构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专业化建设、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经验做法,都是首创性的。”南京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介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南京法院系统切实运用破产法治思维和方式妥善处置低效劣势企业,为完善中国特色市场退出机制、构建现代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南京在经济转型上取得较大成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装备、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多个新兴产业逐步替代了石油、化工、钢铁等高能耗高污染产业,GDP增长值突飞猛进。这背后,政法机关尤其是南京法院系统承担了保障稳定促进转型的重任。
“随着全社会破产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及市场退出制度的常态化,中小微企业和一批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但低产出、低效益的企业逐步成为市场退出主流。”南京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王静介绍,仅2017年以来审理涉及大型企业的破产类案件149件,占比11.9%,而涉及中小微企业达1103件,占比88.1%。其中有284家破产企业最终获得平稳市场退出。
从行业分布上看,这些债务企业主要集中在船舶、轻纺、机电等传统制造行业,涉及案件770件,占比65%。由于宏观调控政策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案件有49件。
“审理中,我们发现停业时间最长的企业已经滞留市场23年,法院通过提升审判质效、快速规范地处置低效劣势企业显得十分迫切。”王静介绍,2017年以来集中处置低效劣势企业达120家。
南京法院还围绕南京市委、市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集中+简化”模式加快审理进度,并先期就国有低效劣势企业出清举行专题座谈,针对职工安置、风险排查、企业分批处置等提出指导建议,为受案后“高效出清”打下良好基础。
南京中院还率先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适用相应的审理规则、选任相应管理人,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7年4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新收破产类案件782件,平均结案周期213天,适用简易程序案件70件,平均结案周期106天。
“企业破产成本占比从22%下降至11%。”南京中院副院长姚志坚介绍,仅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就采用关联送达、现场张贴及信息化等多种方式,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系列公告。还尝试运用互联网技术打破时空限制,通过现场与微信视频会议同步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便捷地参加会议,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南京中院还获得党委政府支持,在全国首创设立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同时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形成了“两会”并行的南京模式,目前已向29起案件的管理人发放援助基金100多万元。
姚志坚介绍,通过创新“执转破”审理机制,组成“破产法官+执行法官”的合议庭,制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建立了程序节点期限警戒线机制。还建立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评价管理制度,将长期未结破产类案件纳入专项统计和通报,严控未结案件增量,特长期案件实现了“清零”。
南京中院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审判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创造了破产审判领域数个首创。其中审理的区域内首例国有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1+5”合并重整案,将关联企业程序合并,指定相同管理人进行清产核资,指定专业机构对关联企业进行审计,有效整合各企业优质资源,对投资、偿债、经营等进行集约化安排,重整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高度统一,入选2018年全国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件。首次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审理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我国首例上市公司同步实施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案件;审理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不仅是我国首例央企退市重整案,也是A股史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第一例,有效维护了12.1万户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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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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