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遏制招投标乱象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监管 遏制招投标乱象
“巴中市巴州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工作人员谯丽,利用其担任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在项目评审中接受他人请托,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评审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2019年9月,谯丽受到政务开除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招投标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日前,四川省巴中市纪委监委通报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领域的典型问题,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毋庸讳言,这些让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招投标领域仍有发生。“邀请招标中‘明招暗定’现象并不鲜见,评标专家面临被‘围猎’高风险,一些地方甚至存在专门买通专家的掮客。”福建省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王强告诉记者。
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部自2000年颁布实施的法案,此次修订“动作”不小,共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仅8条不变。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提高招投标效率,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以及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
“此次修订,充分回应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需求。”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监察法教研室副主任袁浦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招投标活动而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就意味着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则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从之前的“运动员”“裁判员”一肩挑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落实主体责任的“裁判员”。“总的来说,就是减少干预、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做好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服务型政府,也积极回应了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袁浦表示。
“梳理过往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发现,低质低价中标几乎都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当联结。所谓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指的是国家公权力运作中,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与公权力的目的保持合理正当的关联。换言之,不当联结的本质,即为行政主体出售国家公权力,损害公共利益。”袁浦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着力强化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如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修订,就加大了对于不当联结的惩处力度。有业内人士认为,低质低价中标之所以可以得手,或与相关制度设计无法有效排除低质低价的潜在投标人不无关联。因此,建议制度设计中应注意平衡公平公正与保质保量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了这种平衡。针对低质低价中标,第四十五条新增“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四十六条增补内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可以说,完善的招投标制度,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证公平竞争、避免权力寻租和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有了问题不可怕,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久久为功必将善作善成。
(本报记者 管筱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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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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