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对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逐一整改
新华社武汉1月2日电 为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长江保护与湖泊开发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明确了专项整改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整改目标、主要措施以及组织保障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并于近日正式对外公开。
方案显示,整改工作将坚持省级统筹,属地负责原则。湖北省委、省政府将加强统领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着力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方案要求,要将督察反馈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对照反馈意见,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和时限“四个清单”,按照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这“五个决不放过”的要求,以钉钉子精神逐项抓好落实。
方案还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列为整改目标之一。方案提出,2020年,要实现湖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服务功能显著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完善,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等目标。
其中,湖北省化学需氧量以及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较2015年分别下降10%、10.2%、20%和20%以上;17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PM2.5)要完成国家下达湖北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平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要达到80%以上;国家考核地表水断面水质Ⅰ~Ⅲ类比例要达到88.6%以上,基本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市(州)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记者梁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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