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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国妻子杭州拟赋予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权益梦幻西游元宵节任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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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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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7日电 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

图片来源:楼盘。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摄资料图:楼盘。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摄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国有租赁住房、长租公寓、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应纳入平台监管;通过房源委托合同网上签约、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实现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定期公布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等信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政府服务。

  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市级层面发展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区级层面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民营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选择15家左右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制定支持政策举措,重点培育引导试点。在住房租赁过程中,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员信息报送义务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加强中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征求意见稿》拟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承租人依法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后,其子女入学按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区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在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中,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承租纳入租赁住房监管服务平台管理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提取额度可在现每人1000元/月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承租试点企业房屋的承租人,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执行。支持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将租赁住房用地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2017年9月底前,推出专项租赁住房用地进行试点。结合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造大走廊、钱塘江生态经济带等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的需要,未来三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30%。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由竞价转为竞自持商品房屋面积。出台《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全部公开对外租赁,不得“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形成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盘活存量土地、用房。鼓励引导企业将闲置、低效的土地、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按规定建设或以幢、层为基本单位改建为租赁住房;积极探索村集体10%留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住房建设。对于盘活存量土地、用房工作,各区应根据“因地制宜、有序开展”的原则,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新(改)建项目完成后,住房租赁企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对外出租。新(改)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只租不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成套住房按间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住房租赁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客厅按规定改造成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但每个房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对外出租。

  鼓励和规范个人出租闲置房源。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落实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未来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有总量不少于8万套。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配套,优化空间布局。主城区商品住宅项目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按市政府年度计划确定的比例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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