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国实施新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中新社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9日公布,新修订出台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新《办法》扩大了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
比如,对税务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等行为均可投诉。
新《办法》拓宽了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新《办法》规范了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新《办法》还建立了快反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此外,新《办法》增加了复核环节。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这既完善了投诉人跟踪维权的渠道,又加强了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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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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