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朱元璋“重典”不只为遏制官僚时京官每旦入朝
明朝的“重典”制度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当时的社会现实基础等因素的影响。虽然明朝的“重典”的方略在当时具有合并达到了者的目的,但是它也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当代对官员贪腐的治理也是国家的一部分,但是“重典”以的方式达到效果,与现代文明不符,不应为现代所取。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包括、治吏和治民,其发展过程是由礼治到再到礼法结合的演变。明朝是中国封建时期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明朝实行“重典”的同时又注重“以德化天下”,是典型的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重典”。“重典”有着一定的思想基础,也有着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现实基础,只有从其思想来源上来理解明朝的“重典”制度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其本质,进而对中国当前的社会建设产生有益的。
明朝“重典”概况
明朝“重典”思想产生的基础
当代中国实行“依国”的基本国策,对法律体制进行建设,在这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有两点,第一是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第二是法律思想体系,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建设的基础。法律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不仅要求考虑技术设计,更要求要符合国家和民族的思想文化基础,而这个文化基础的最重要部分就是法律思想。一国的法律思想是指在一国范围内,由于地理、历史变革和民族风俗习惯的长久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为这一区域内族群内心接受和的法律价值体系,是判断法律在一定区域内是否具有性价值的标准之一。
“重典”就是以峻法来达到对国家进行治理的目的。朱元璋当上之后就命大臣律法,“元代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他认为“若不律以条章,将必仿效者多,则世将何治”,可见,朱元璋进行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国家进行治理,同时他还希望自己所订立的法律能够被后世严格地执行下去。《大明律》颁行后,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的颁布为明朝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在编纂了《大明律》后又不断对其进行了修订,足见朱元璋对于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
明朝开国朱元璋是一个非常懂得学习历史经验的,他的方略吸取了过去朝代尤其是元朝的教训。元朝疆域辽阔,兵将英勇善战,但是仅仅经过八十余年就被。朱元璋在当上之后就对元朝的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他认为元朝的最大祸首在于的松弛,“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不行,涣散,遂致天下骚动。”因此在建国之初朱元璋就宣布“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贪污蠢害百姓的,决不”。他在对建文帝的中也说到自己处于,不得不用重法,尤其对于官员,采取重罚,以治贪腐。从这些话可以看出,朱元璋在开国伊始便实行峻法,其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元朝的教训;二是朱元璋的个人经历;三是建国之初不安的社会现实。
明朝的“重典”不仅仅表现在立法上,还表现在制度设计上。明朝设有专门的都察院,对全国大小的官员进行监督,后来臭名昭著的东西厂、锦衣卫就是国家对官员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后果。
思想基础。明朝的法律思想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它也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由“礼治”到“”再到“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传统法律思想以“礼治”发端,以“”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构成完备的体系。“礼治”从奴隶社会开始就作为者进行的工具,相对于之前用的方式来处理违反伦理和国家意志的行为来说,它是一种文明的进步。“礼治”最早产生于殷商,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在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治”具有神权法观念的特征,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立法,并强调礼、刑相分,用的刑罚“礼”所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同时主张“明德慎罚”和“罪疑惟轻”等。“”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定鼎于秦代,破产于汉初。作为法家的口号和学说,它由李悝开端,商鞅奠基,韩非总其成,将其推向极端。虽然学说在秦汉之际破产并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导下形成的封建制法律体系一直保持到魏晋时期才得以改变。“礼治”与“”虽然彼此对立,却又具有同一性。所谓“礼法合治”是指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原则的结合,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与以刑国的结合。它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统一,另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礼法合治”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完备于宋明时期,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明朝的“重典”就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当中“礼治”思想和法家的重刑罚思想共同影响的产物,同时,它又受到了宋朝理学的影响,将“德”与“法”结合起来,作为工具。因此,它一方面重刑罚,强调“重典治乱”,从重惩罚纲常的行为;另一方面又重德化,主张“明刑弼教”,用礼义指导刑法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