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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机场车站候客区禁止用“滴滴”打车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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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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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滴滴”和“快的”风靡,这两款能把出租车快速“叫”到打车人指定地点,还有“免单”、“红包”等优惠。但打车软件也引起不少打车“怪象”:排队打车时遭遇司机“抢单”,预约打车却被“爽约”,恶劣天气叫车难,等了半天“黑车”来接……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不仅规定应建立一个与客运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平台,还规范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使用打车软件时的行为要求。

  好不容易排上队 竟遭“抢单”

  小王周末去大连旅游,回沈阳刚下火车,就连跑带颠地跑到出租车候客区排队打车。“人挺多的,我拎着大包小裹等了快半个小时,一直伸着脖子盼着出租车来,心里盘算着该上哪辆车。”小王说,“好不容易等到车了,哪承想刚上车,司机就说不能拉我,因为他刚刚在排队候客的时候用‘滴滴’软件抢单了,得去接人。”小王一肚子的气,可还是下了车,“既然来候客区,咋还能去抢单呢?” 新规:

  乘降站等场所禁软件揽客

  《条例(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当位于乘降站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不得通过手机召车软件等方式在排队候客区揽客。

  下雨天预约叫车 竟被“爽约”

  晚高峰时下大雨,上班族小闫选择“滴滴”打车软件叫车下班。“叫车挺顺,一会儿就有司机抢单了,定位显示离我1公里左右。”小闫说,“哪承想,等了一会儿,眼瞅着车就到了,司机竟然绕道儿了,紧接着我就收到了一条司机取消订单的短信。”小闫告诉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她打电话给司机询问,竟得知司机因路边有人招手打车而爽约,还出言不逊地责怪小闫的预约地点太难找。“本来大雨天就不好打车,他一爽约,我连打5辆车都不拉我,太害人了!”

  新规:

  软件抢单后应开启相关标志

  《条例(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在预约成功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启电召服务标志或者暂停运营标志,根据乘客电召服务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边开车边抢单惊险频现 竟要小费

  小刘和朋友去逛街,在中街附近用打车软件叫了一辆车。“等了一会儿,司机就来接我们了,可一路上,他一直盯着放在方向盘前的手机,一旦有在附近的人打车,他就立刻抢单。”小刘告诉记者,由于司机并没有集中注意力开车,她和朋友被一连串的惊险吓得腿发软,总担心会撞车。“更可气的是,临下车了,司机非向咱俩要5元钱小费,说接商业街的单,都要加钱。”小刘说,“叫车时没提小费的事,凭啥说加钱就加钱?气得我当街跟他吵了起来,本来逛街挺愉快的,都让他搅和了。”

  新规:

  电召服务不得违规加价议价

  《条例(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电召服务的,提供电召服务时,应当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状态下进行相关操作。此外,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加价、议价。

  软件叫车 竟遇“黑车”

  家住沈北新区的小鲁常用打车软件叫车。“我在家等车时,抢单的的哥说已经在楼下了,可等我下楼才发现,等来的竟然是一辆私家车。”小鲁说,“开车男子说他是出租车车主,开夜班,白天时出租车由白班司机开,他就用打车软件,开私家车揽活挣钱。”小鲁想想,没敢上男子的车,无奈取消了订单。

  新规:

  电召服务联通信息平台

  《条例(草案)》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客运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系统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客运出租汽车电召需求信息通过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运转、全过程记录和播报。

  条例拾珍

  合乘: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可拒付车费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的,或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此外,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适用的,在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驾驶员未按规定给付车费票据的,乘客均可拒付车费。

  处罚:载客绕道最高罚2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未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车费票据的,处200元罚款;在乘降站等公共场所未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或离开家时座位招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适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出现故障、失准时继续营运载客的,处2000元罚款。违反后两项的,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从业资格证1—6个月。

  管理:出租车经营权凭服务质量竞标

  《条例(草案)》规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不得转让、抵押。

  租赁:纳入客运管理范畴

  《条例(草案)》规定,汽车租赁纳入客运管理范畴。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经营的,应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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