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专咨委参与重大决策
南沙、前海、横琴三个自贸试验区获批,成为广东经济发展新动力。日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要求省直有关部门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自贸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暂停、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为区内企业内地籍人员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
政策范围
116.2平方公里
中国(广东)自由
贸易试验区,含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最大限度
下放权限
《办法》要求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管理机制,设置自贸区的省级管理机构和各片区管理机构。省级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制定自贸区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统筹指导自贸区改革试点任务,研究决定自贸区发展重大问题。
依托现有管理架构,设立自贸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属地范围内的自贸区具体事务。
在领导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下,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片区管理机构行使省一级管理权限的要求,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支持自贸区的各项工作。各片区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协同发展、错位发展。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准入登记“一口受理”
《办法》要求,自贸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审批管理。
自贸区各片区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准入和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纳入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办理,建立“一口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一口受理”服务平台,统一接收申请资料,统一送达文书。
自贸区推行“先照后证”。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通关实行“一线放开” 货物先进港后申报
在通关监管服务模式上,《办法》规定,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中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按现行模式监管,不新增“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方式。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
境外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围网区域)的货物,依托信息化系统,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进入围网区域,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
外籍员工就业审批简化 内地员工出境便利
《办法》规定,自贸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自贸区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
自贸区还为区内企业内地籍人员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
对港澳更深度开放 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
在粤港澳深度合作方面,《办法》规定,自贸区对港澳更深度开放,重点在金融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暂停、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推进自贸区与港澳地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和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在人才管理创新上,《办法》将研究制定自贸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探索在自贸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
企业公开信用记录 设专咨委参与重大决策
在自贸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办法》规定,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自贸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
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将专业性、技术性或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由法定机构承担。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成立由粤港澳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咨询委员会,参与自贸区重大决策。
援助知识产权维权 商事纠纷按国际惯例办
《办法》关注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要求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支持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在自贸区范围发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提高自贸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区商事纠纷。(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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