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明:特首普选制度具香港特色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中新社香港5月4日电 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区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在4日出版的香港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表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具有香港特色,也适合香港特定的宪制地位、特殊的民主发展情况、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态、多元的利益诉求状况等香港实际情况。
张晓明在香港《文汇报》、《大公报》上发表题为《以制度自信推进有香港特色的普选》的文章指,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提名办法、普选办法、任命办法三个方面。
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行政长官候选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前几次选举实践都表明,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恰如香港社会的一个缩影,涵盖方方面面,具有广泛代表性,而且运作良好。按照选举委员会模式组成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体现了历史沿革,是一种比较自然的制度演变。
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当选的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地位所决定的。它与提名委员会提名、全社会一人一票选举相结合,形成了行政长官必须获得香港社会和中央政府“双认可”的机制,并融合了选任制和委任制的元素,也是一种制度创新。
他认为,特区政府经过广泛公众咨询后,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基础上提出了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普选制度,尽可能地体现了民主、开放、公平、公正等原则。
张晓明强调,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所依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内涵丰富,包括“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实践的总体运行情况以及下列几方面应当特别关注的情况:
第一,香港特定的宪制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创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实行的社会制度、设立的政治体制包括普选制度安排,都是中央政府通过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国家内的地方与中央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普选制度是一国之内的地方性选举制度。这两条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选制度的基本定位。
第二,香港特殊的民主发展情况。众所周知,在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前的一百多年间香港毫无民主可言,连港督自己都声称“总督的权力仅次于上帝”。香港的民主化进程,是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背景下,英国政府有计划地部署撤退和中国政府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方针共同作用的结果。用历史的眼光看,香港的民主发展包括选举制度尚处于逐步培育、渐趋成熟的过程中。
第三,香港复杂的社会政治生态。绝大多数香港同胞都是爱国爱港的,在香港主张与中央搞对抗甚至鼓吹“港独”言论的人只是极少数,但正如邓小平先生早就告诫的,确实有人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去年发生的“占中”非法活动暴露出的问题,包括香港部分反对派人物与外部势力的勾连问题,不能不令人警醒。这种状况是在香港实行普选必须面对的社会政治现实的另一面。
第四,香港多元的利益诉求状况。香港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不同社会阶层、界别之间的利益诉求多种多样,希望通过政治参与影响经济、民生等政策的意向明显。在选举制度中,通过适当机制安排,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确保均衡参与,才能保持经济繁荣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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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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