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会计师可在深圳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香港和澳门会计师可以在深圳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昨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实施。
根据办法,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办法对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做了相应规定: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的表决权不得低于51%等。
此外,为防止出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会计师事务所仅挂名而不执业的情形,办法对港澳会计师在内地居住和执业时间进行限制,规定担任合伙人的港澳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放宽了港澳会计人士的专业要求,明确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已在香港或澳门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
同时,为有效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办法规定,担任合伙人的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还应当投保中国境内的职业责任保险,且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每位合伙人每年100万元人民币。(记者 王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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