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省政府召开《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
3月30日,省人大、省政府召开了《陕西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委、省人大有关部门及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莉霞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旅游局杨忠武局长首先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并就全省旅游系统贯彻落实条例进行了安排部署,他要求各级旅游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落实新的发展理念结合,与旅游供给侧改革相结合,与“2336”发展思路相结合,与落实各项旅游政策相结合,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调整产品结构、着力推进综合执法,依法治旅,依法兴旅。
王莉霞副省长在讲话中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对旅游业的高度重视,显示了我省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的信心和决心,为我省旅游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提供了新的机遇。她要求各级各部门突出重点,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要依法建立“大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形成全省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保护旅游者权益。她强调,要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全面落实新的理念,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旅游产品供给,不断满足游客个性、时尚需求;不断完善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旅游环境质量;不断完善旅行社和导游等行业管理;推动“互联网+”和智慧旅游发展;不断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推动旅游与文化、文物、交通等各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统计全面性、准确性、科学性不断提高。最后,她要求各级要以《条例》为指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为圆满完成“十三五”旅游业发展目标开好头、起好步,为建设“三个陕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安东副主任在讲话中强调,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修订旅游条例是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活动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我省法治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具体实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旅游业服务品质的重要举措,是发展丝绸之路新经济、促进融合发展,实现依法兴旅、治旅的具体体现。他指出,旅游条例的修订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以问题为导向的新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旅游部门要系统学,相关部门要重点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条例》的宣传实施,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旅游条例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顺利施行。
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有关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十余家新闻媒体在主会场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
《陕西省旅游条例》于2015年11月19日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作为一部行业促进法,立足于陕西旅游业发展现状和旅游市场的新特点,着眼于打造“乐游陕西”体系,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有以下新特点:在条例名称方面,将《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改为《陕西省旅游条例》,体现出政府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角色从“管理者”向“促进者”和“服务者”转变。在旅游规划方面,《条例》规定旅游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并与相关规划相符合或保持衔接。在旅游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形象推广、信息服务、文明旅游、环境保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开发、监管和安全工作。针对我省蓬勃发展的乡村旅游,《条例》单设一章八节,推动乡村旅游多元化发展、特色化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建设和精细化培训为重点,加快乡村旅游提档升级。针对旅游市场的虚假广告、零负团费、黑社、黑导、黑车和不文明行为等,《条例》对旅游企业的诚信经营与旅游者的文明旅游行为进行了规范。在促进旅游企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将旅游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切实降低企业成本。针对自驾游、散客旅游消费的需要,条例增加了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规范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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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刘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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