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初审草案再降拍片门槛 瞒报票房将被重罚
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最高罚5万,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高达50万。
《电影产业促进法》素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已启动起草。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昨天的初审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
电影法立法历程
1981年
《大众电影》发表《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一文,呼吁中国电影立法。
1994年
国家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讨论电影立法事宜。
1996年
5月29日,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03年
《电影促进法》正式开始由原国家广电总局组织起草。
2005年
1月18日,原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促进法》有望于2006年颁布实施。
2008年
《电影促进法》草案定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2011年
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变化1: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
按照现行规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述做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上述修改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对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初审稿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不过,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初审稿明确规定: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也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变化2: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对于现行的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规定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将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
在此基础上,初审稿再度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至于哪些属于“一般题材”,哪些属于“特殊题材”,会在相关配套细则中作出规定。
变化3:明确“偷漏瞒报票房”的惩戒措施
对于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征求意见稿均有惩戒措施。贴片广告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偷漏瞒报票房未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只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初审稿调整了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额度。
贴片广告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调整为,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于插放贴片广告的行为,罚款上限由20万元降至5万元,同时删除了吊销许可证这一惩戒措施。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变化4:明确电影禁含八项内容
草案要求,电影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草案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8项内容禁止出现在电影中。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标签:
- 编辑:刘柳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