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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被责令改正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涉两项违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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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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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9月10日讯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完整留存客户营销档案;二是中资北方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新增营业场所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丰国际广场A座1506室、1507室,至2019年4月11日终止上述营业场所,均未依法履行报备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资北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完整留存客户营销档案;二是你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新增营业场所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丰国际广场A座1506室、1507室,至2019年4月11日终止上述营业场所,均未依法履行报备程序;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分公司立即予以改正。你分公司应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按照内部制度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并于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经我局验收前,不得新增证券投资咨询相关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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