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云投竞得土地公告拖一周 董事长张清等吃警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号)显示,经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股票名称“*ST云投”,002200.SZ)及张清、申毅、谭仁力存在以下问题:
云投生态全资子公司昆明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竞拍得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JD162号、JD163号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金额6315万元,并于当日与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云投生态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竞拍土地使用权议案,8月7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存在竞拍土使用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云投生态董事长张清、总经理申毅、董事会秘书谭仁力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投生态及张清、申毅、谭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云投生态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云投生态成立于2001年3月28日,注册资本1.84亿元,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当事人张清为法人代表。截至2019年6月30日,云投生态第一大股东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268.59万股,持股比例23.18%。
当事人张清自2018年7月20日任云投生态第6届董事长、董事,任期至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申毅自2018年7月20日任云投生态第6届总经理、董事,任期至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谭仁力自2012年8月13日起任云投生态董事会秘书,自2013年4月26日至至2020年11月12日任云投生态第5、6届董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云投生态及张清、申毅、谭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清、申毅、谭仁力: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竞拍得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JD162号、JD163号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金额6,315万元,并于当日与景东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你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竞拍土地使用权议案,8月7日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存在竞拍土使用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张清、总经理申毅、董事会秘书谭仁力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清、申毅、谭仁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19年9月26日
- 标签:
- 编辑:刘柳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