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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起诉两公司索赔30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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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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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遭“山寨代言”

  认为自己“被”代言,国内知名音乐人、导演高晓松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余万元。

  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9月14日,网上出现有关“音乐人高晓松为必要商城代言”的大量图文信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涉案图片中,故意采用与原告相同或实质近似的发型、眼镜、服饰、纸扇、坐姿和神态,文字内容故意影射原告。

  涉案图片多处重点体现必要商城的名称和网站域名,反复强调代言必要商城,故意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为原告为商城代言。

  高晓松表示,第一被告刊发的涉案图文信息不仅使用了侵权的涉案图片,而且涉案图文信息的文字部分也严重失实,直接损害了他的人格权,网友指责其“山寨代言”。

  此后,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必要商城关于“高晓松被代言事件”的声明》时,对其是否参与“山寨代言”未正面回应,却着力宣传商城的运营模式等。

  认为两被告侵权,高晓松起诉要求两被告删除涉案侵权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30余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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