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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要求解约案在韩审理 遭北京通州法院驳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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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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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SM娱乐经纪公司起诉当红“小鲜肉”吴亦凡案再起风波。此前,吴亦凡方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而本案应由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悉,日前通州法院裁定对此案有管辖权,并驳回吴亦凡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2015年7月,SM公司诉称,作为吴亦凡的专属经纪公司,在包括韩国、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等地区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对其享有专属经纪权。但吴亦凡擅自接受北京鲜花盛开影业公司的邀请,出演由徐静蕾执导的电影《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中的男主角,造成SM公司损失至少韩币1亿元。

  吴亦凡工作室回应称,SM公司对吴亦凡演艺事业制造阻碍,公司还利益分配不均,导致吴亦凡对公司失去信任。随后吴亦凡提出解约,SM又借故拖延。吴亦凡聘请的律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吴亦凡与SM公司签订的《专属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且通州法院在本案中应被认定为涉外案件中的“不方便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认为案件应当由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近日,通州法院经审查认为,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SM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中国领域内提起诉讼,且被告一方北京鲜花盛开影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本案可以由通州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具备“不方便法院”的适用条件,故我国法院不应以此拒绝行使本案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2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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